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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14:24:1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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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记者丁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民事基本法首次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具有划时代

本报记者丁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民事基本法首次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5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学博士后、新疆师范大学副校长范世乾说。

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网络虚拟财产变得越来越重要。QQ号码、网络游戏经验值、游戏装备、虚拟货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范世乾介绍,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形态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财产是不动产,而动产多限于物质性财产,这是当时立法时科技水平和财产利用能力在法学上的直接反映。但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数据化信息越来越表现出财产的属性,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被称作最有价值的财富,掌握着大数据的公司在商业竞争中独占鳌头。例如,通过上市公司的市值可以看出,市值最大的、受到人们强烈追捧的公司多是那些掌握核心大数据的公司,如脸书(Facebook)、阿里巴巴、腾讯等。根据腾讯公司发布的2016年全年业绩,2016年,腾讯公司总营收1519.38亿元,同比增长48%;净利润410.95亿元,同比增长43%。

“有些公司盈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大数据的再利用。例如,腾讯公司利用百度指数、网吧点击率等来预测产品趋势。至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等数据,由于直接存在交易价格,更能直观感受其财产属性。”范世乾说。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是刻不容缓的。传统法律虽然将一些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如通过《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保护电路设计图、计算机软件;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企业名称、标识、经营信息等。但是,还存在大量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保护的情况。如:被商业利用的消费者及其需求的个人信息,因欠缺独创性而无法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电脑和其他电子存储系统内因欠缺独创性而无法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现实财产、货币和支付手段所对应的电子信息和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利属性,具有广泛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同时,也为将来更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预留足够的空间。”范世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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