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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济南司机陈超将索回2万元罚款-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9:43:1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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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报记者 吴淑娟 济南报道备受关注的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运管中心”)“专车第一案”20日获终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判后维持原判,判定专车司机陈超胜诉,撤销行政

◆导报记者 吴淑娟 济南报道

备受关注的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运管中心”)“专车第一案”20日获终审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判后维持原判,判定专车司机陈超胜诉,撤销行政处罚。至此,这起“专车第一案”在历时两年、四次延期后终于尘埃落定。

“结果在意料之中”

“二审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下一步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被处罚的2万元。”原告陈超20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陈超本人已转行成为销售员,业余也不再兼职网约车司机了。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则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二审法院采取了书面审理方式,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法院通过快递邮寄了二审判决书,上面的签署日期为2月17日。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新兴事物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从法律层面对处罚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予以撤销。”李文谦表示。

此前,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程序有瑕疵,量刑过重,被告济南运管中心败诉,专车司机陈超胜诉,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后,济南运管中心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超越案件事实,基于网约车是新业态的特殊背景作出判决,明显不当,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济南市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结合该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构成明显不当、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争议焦点,济南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两年多次延期

事实上,“专车第一案”要追溯到2015年1月7日。当日,使用专车软件从济南八一银座到济南西客站送客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运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

2月27日,陈超以济南运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市中区法院投递诉状,要求撤销被告济南运管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18日,市中区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在4月15日开庭审理。

庭审当日,陈超与代理律师李文谦到庭,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济南运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四个方面。陈超认为,济南运管中心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由于双方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其后,该案于2015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宣判,时限均为3个月。

2015年12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专车案延长审限的说明”称,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此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2016年7月1日,该案第四次传出延期宣判的消息。2016年12月30日,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济南市运管中心因证据不明确、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等原因被判撤销处罚。

判决书显示,针对之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市中区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新商业模式,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但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行政处罚应当做到罚当其过。在案件中,原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原告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乘客最后是否实际支付了车费,被告方济南运管中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虽然被告有权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本案中将责任全部归结于被告,无论是处罚幅度还是数额都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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