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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商品销售者应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7:24:30]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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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11日讯 据工商总局1月1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商品购买行为中的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商品销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11日讯 据工商总局1月1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商品购买行为中的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暂行办法指出,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暂行办法指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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