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记者史江敏) 记者日前从大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在大连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和园区。《暂行规定》同时明确了8个扶持、鼓励范围及相应扶持标准。
据了解,《暂行规定》的8个扶持是,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鼓励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
大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忠国介绍,大连市规划了13个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入驻有经营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的,每新入驻一家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园区扶持资金1万元,最多给予200万元;对入驻13个线下园区之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单一窗口”平台对接、服务外贸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上年度线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大连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被国家质监总局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被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
王忠国还就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吸引传统企业转型、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提高进出口额等方面作了说明。其中:对自建平台并通过跨境电商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建立O2O体验店。对建立和经营线下O2O体验店一年以上、并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上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