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互联网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但也为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近日,邗江警方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高邮籍男子陈某为牟取利益,通过QQ群等途径,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小广告,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市民举报
工作QQ群内有人发“黄片”广告
市民小崔是西区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11月中旬的一天,正常上班的他遇到了一件奇怪的事。“我们公司同事之间交流,一般都是依靠网络,比如建立一个QQ群,大家有什么事都方便沟通。”当天上午,大家正在群里探讨业务,突然不知道是谁发了一段小广告,内容大致为:“百度云盘,时时更新日韩、欧美大片,25元可得2T资源。”稍微了解一点的人都知道,这人发的是提供“黄片”的小广告。
可是QQ群里都是同事,到底是谁发的呢?小崔就留了个心眼,点进了这个人QQ查看个人信息,可琢磨了一会儿后,小崔认定这个人不是自己的同事。那这人怎么进来的?而且小崔意识到,传播淫秽物品不管牟不牟利,都是涉嫌犯罪的,于是赶紧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
警方调查
为赚点生活费,他选择铤而走险
接到报警后,邗江警方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网安警力进行网络巡查,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高邮籍男子陈某。11月26日下午3时,警方在高邮一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陈某抓获归案。
据陈某交代,他之前有一份工作,可是没做多久,就辞职不干了。没有了工作,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为谋生他想到了用“黄片”来赚点钱。“之前知道别人通过这个赚钱的,而且还赚得不少,觉得也很轻松,所以自己也想靠这个赚点钱谋生。”
经查,陈某今年25岁,他所有的“黄片”,都是以前在一些QQ群里下载来的。随后,他利用网民的身份,随机加入一些QQ群中,发布这类广告。如果有人联系上他,他就要来该人的百度云盘等账号,将“黄片”资源更新其中,从而牟取利益。“我知道这是犯法的,但为了赚点生活费,选择了铤而走险。”
目前,陈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警方提醒
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能犯法
办案民警介绍说,陈某利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涉嫌犯罪,但即使他没有收费达到牟利的目的,也可能是犯法的。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办案民警提醒,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追求刺激或者好玩,大量在社交工具中传播色情视频,这样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触犯法律。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汪建记者 支羽
延伸阅读
传播淫秽物品
带有牟利的性质该怎么定罪?
记者也咨询了邗江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据其介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