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李洁) 今后,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如果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 游客拟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如果买到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商品,旅游者还有望在旅行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对《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进行审议。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此次的条例重点解决首都旅游功能定位、理顺非法一日游的治理思路、完善民宿经营管理规范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二稿中增加了游客在旅游购物环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
为切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条,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修改二稿中规范了旅游购物行为。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同时,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二稿中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规定,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且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看点 外地导游需获“京籍”导游证
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提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竞价排名等方式为旅行社及其本市旅游产品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也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针对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路过”而不“进入”的情况,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组织旅游团队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全市约有一半导游非本地户籍,且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项目中很普遍,针对导游跨省执业带来的执法困难,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针对全市近九成导游为初级导游,素质参差不齐,草案修改二稿中还规定,导游每年累积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