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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共建安全和谐-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2:24:2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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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科技飞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前不久,徐玉玉因被骗不幸离世,清华大学一老师被骗1760万元的新闻再次引发社会巨大反响,如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那么,电信网络诈

随着科技飞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前不久,徐玉玉因被骗不幸离世,清华大学一老师被骗1760万元的新闻再次引发社会巨大反响,如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那么,电信网络诈骗在法律上如何规定,责任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盛行的原因何在,造成了哪些社会影响?又该如何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呢?

电信网络诈骗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使用改号软件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触犯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

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还规定:“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

还社会安全与和谐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手合作构建社会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度重视,那么,应该如何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还社会安全与和谐呢?

第一,加强监管并强化犯罪源头治理,相关部门与行业应建立有效防范机制与自律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惩行业“内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问题微信群、QQ群的严密监测,发现不法信息应第一时间干预、阻却、屏蔽并报有关机关。而如房管、民航、教育、银行、电信、物业、快递、证券、保险、电商网站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并重视自身信息安全的软硬件建设和内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加强个人信息的管理,严格落实问责机制。

第二,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方面亟须立法,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区分单位与个人责任,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惩处力度。单位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若出现明知本单位人员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向有关机关报告的或是瞒报、漏报等其他相关行为的,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如欧盟实施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中规定的巨额罚款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加大惩处力度。

第三,亟待修订《刑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已作出了修正,但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予以解释,可操作性不强且惩处力度不足,威慑力不强。建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作为“行为犯”进行处罚,而非如今法律规定的“结果犯”,只要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就构成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第四,加快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与《刑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实施,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严惩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方、保管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欧盟在新《一般数据保护法规》中规定,数据使用应记录入档;赋予用户数据可携带权、数据被遗忘权和数据知情权等三大数据权利;设置数据保护官;任何公司或者组织违反或者不遵守法规将处巨额罚款等,用严格的法律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部门应与多部门联合行动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形成跨地区办案协作,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时立案处理。应从犯罪源头依法处理伪基站、假链接,打击“黑广播”,依法查处违规出租通讯线路、制作传播改号软件、销售个人信息等行为;同时加强全国公安部门犯罪线索资源共享、跨地域合作机制。设立专案组对境内地域性职业犯罪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对犯罪活跃地区实行警务跨区域执法;对电信网络诈骗“黑市”,公安部门应会同工信、工商等相关部门集中整治、重拳出击,可以设立有奖举报等形式激发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有效避免群众财产损失。

第六,加强国际间的警务合作,分享交流电信网络诈骗办案经验,国际警务间联手打击跨境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第七,强化专业技术支持,加强监管维护网络数据整体安全,运用大数据并借助各类手机安全软件或应用,建立电话号码“黑名单”管理体系。提升网络数据整体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专业技术做保障,应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网络维护,及时对网站安全系统升级加固,防止网络黑客侵入网络窃取信息,并有效拦截破解改号软件电话;建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信息整体安全进行系统管理与维护,研究开发适用于全社会个人信息储存系统,强化整体网络信息安全。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有效利用大数据建立“数据安全成熟度的模型”,并通过各类安全软件或应用的标记服务功能,及时提醒、智能判定并拦截“黑名单”电话、使用改号软件的电话等,避免社会公众陷入电信网络诈骗。

第八,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承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并应区分情形落实“实名制”制度,谨防个人信息过度透明。同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实名登记的,则要完善相关保密措施并定期销毁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创造安全环境。

第九,网站申请方应提高信息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我国网站数量已经超过423万,申请方缺乏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极易给不法分子窃取信息留有可乘之机,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与强化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已迫在眉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申请方申请时,主动告知其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并提醒申请方注重对信息或隐私的保护。

第十,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加大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防范能力。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鉴别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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