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实名制”净化电话和互联网环境-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1:31:3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本报记者丁梅 将用户信息转让、篡改、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散布有害信息、实施电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买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借、转让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账户、固定互联网IP地址……从10月1日起,根据

本报记者丁梅

将用户信息转让、篡改、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散布有害信息、实施电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买卖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借、转让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账户、固定互联网IP地址……从10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述违法行为都将依法进行处理。9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我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固定电话用户498.6万户,移动电话用户2023.8万户,移动宽带用户1549万户,互联网宽带用户440.1万户。但随着电话业务特别是互联网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冒用他人身份、侵害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对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有利于维护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虚假身份信息的散布,净化电话和互联网使用环境。特别是我区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反恐维稳形势严峻,更加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信息身份登记工作进行管理。”秦维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条例(草案)》说明时说。

明确部门职责厘清权责界限

“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的内容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起着关键性作用。”秦维说。

《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领导。”第二款规定:“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并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也明确规定,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对用户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如实登记,并留存用户证件的复印件(含电子复印件);也要求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核查用户真实身份提供信息免费查证通道,不得增加电信、互联网经营者的负担。

“代理商的作用非常重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相当多的部门都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委托代理商来完成的。所以一定要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其委托代理商的责任。”秦维说。

《条例》明确规定,代理商应当将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的资料及时送交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代理商在业务代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代理商共同承担。

“这次《条例》的出台,对于我们来说责任更重了,对通信管理部门来说,为依法推动电话实名制工作,全面落实电话、互联网实名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目前我们加强对存量用户的实名制登记,11月底务必达到存量用户实名登记率100%,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艾力·玉山说。

规范登记行为保护用户信息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为利益驱使,将用户信息转让、篡改、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条例》的出台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这次为了确保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委托代理商,如何对电话、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秦维说。

《条例》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话和网络公共服务时,应当如实登记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为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民政、通信、互联网等相关主管部门。

“这次提出应当建立信息登记保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如果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秦维说。

“为做好存量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我们也加大了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考核监察的力度,要求各相关单位从11月起进行自查,各运营商互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也将从12月开始在全疆范围内开始复查,委托第三方在全疆实行明察暗访,更好地为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基础。”艾力·玉山说。

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法规落实 “今后,用户在网吧、宾馆、酒店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其经营者未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秦维说。

《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服务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将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对用户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账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10月1日起,我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60日内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停向其提供服务(紧急呼叫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秦维说。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