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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电子数据专门性规定问世 全面定义“沉默的现场知情人”-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5 01:17:0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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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从10月1日起,微信、微博大咖们可要注意了,你可以不发朋友圈,但你发的每一条朋友圈,作为“沉默的现场知情人”,极有可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从10月1日起,微信、微博大咖们可要注意了,你可以不发朋友圈,但你发的每一条朋友圈,作为“沉默的现场知情人”,极有可能会成为“呈堂证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朋友圈、微博等信息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成为定案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调取涉案人员上述平台的信息。

网友从中看到了“危机”,今后发朋友圈要注意措辞,不能再那么“任性”了。

对于民众的担忧,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中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与认定,民众日常在朋友圈、微博中发布的言论与信息并不会被随意采集并泄露,填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的空白,才是此次《规定》的真正意义。

朋友圈信息并非都是电子证据

与书信、一纸合同这些可以拿在手上“实实在在”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士剑的工作一直是在和微信、电子邮件这些“摸不着”的电子证据打交道。

这些年的工作让戴士剑有了一个很深的感受,那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被重视。

据戴士剑介绍,“电子证据”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不久后,在诉讼法领域里,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也开始确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相继明确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在正式确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的同时,电子数据也开始被“具体化”。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首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明确为电子证据的形式;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次《规定》中也对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了列举,除了短信、电子邮件等,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也位列其中。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今后也可以作为电子证据被采用,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调取涉案人员上述平台的信息。这也令此次《规定》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有民众感叹“难道朋友圈也不安全了”?更有言论将此规定与现行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两高一部”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缩,同时也是对规章发布主体的自我权力扩张。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民众的担心与类似言论的出现都属于对这一规定的误读。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规定》第一条就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刘品新指出,这很明确地表示并不是所有民众的电子数据都会被采集,只有那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才有可能被采集。

戴士剑表示,《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因此,只要不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根本就没有进入到本规定的范畴,民众大可不必担心。

不过,刘品新强调,此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这也要求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必须围绕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等展开,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既不应收集也不应要求提供。如果发现已经收集到的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并及时归还或者消除。

从法律术语到诉讼活动

“沉默的现场知情人。”这是戴士剑为电子数据起的别称,因为它不仅能表现结果,更能表现过程,其强大的记忆能力,会记录下很多信息,包括任何传统交互方式都不可能留下的细节信息。“如何能从这个‘沉默的现场知情人’身上,正确解读数据,重建犯罪过程,就是电子数据的价值。”

此次备受热议的朋友圈信息就曾“助力”近期一起案件的侦破。今年2月,新疆森林公安局一名侦查员无意中在朋友圈发现有人兜售象牙制品,于是花了7个月时间顺藤摸瓜,最终将一个非法买卖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在这起案件中,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这一电子数据就成为了定罪量刑关键的电子证据。

“信息系统如今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这也使得电子数据在大量案件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戴士剑举例称,像近期备受关注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里面涉及的大量证据就都是电子证据;快播案中涉及的违法视频也是储存在储存器之中的电子证据。

不过,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易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极易导致电子证据效力的丧失,这将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甚至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戴士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在技术领域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是有相对统一认识的,问题与难点则在于,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工作,由于审查判断是在收集提取基础上的工作,因此这些都是电子数据在实践应用中必须要进行规范的重点。

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与其他传统证据类型相比,更加复杂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一部全国统一性的操作规定来指导和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工作。

本次《规定》出台前,部分省市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发布过一些操作层面的规定,“但缺乏高层级、统一的操作规范,使得目前在不少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被直接应用还不够广泛。”戴士剑直言。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对此就深有体会,“目前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被作为证据直接应用的情况与民事案件相比就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非法入侵系统、病毒传播、电信诈骗等案件中。”

对此,刘品新解释称,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应用更多是因为很多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核心内容,无法被转化,比如一条微信信息或短信中记录着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在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其实应用也非常广泛,但这种应用更多是集中在侦查阶段,之后为了避免出现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等难题,往往会将掌握的电子数据转化为口供等其他形式的证据得以体现。

张青松也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由于此前没有电子数据统一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也经常会对司法机关找到的电子数据提出质疑或找到漏洞,比如调取程序是否合法、真实性如何保障等,这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数据的应用。

不过,这种情况将随着此次《规定》的出台所改变。戴士剑强调,这次《规定》可以视为是全国首个关于电子数据的专门性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让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从法律术语真正走进了诉讼活动。

刘品新补充指出,这也是司法机关首次专门为一种证据形式发布单独的规范性文件,足以体现对电子证据的重视。

电子数据的全面规范

通读《规定》全文后,刘品新的第一感觉是全面,其中不但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具体形式,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可谓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所要涉及到的各个环节。

刘品新注意到,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规定》也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来进行完善。

鉴于电子数据易被修改、不稳定等特性,《规定》明确提出,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此外,一旦发现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也可批准对其进行冻结保全。

“这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电子数据被轻易篡改,以免丧失证据效力,影响整个案件的办理。”刘品新指出,《规定》中要求的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等规定,既是严格规范取证环节,同时也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等必须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内严格执行,这不仅是保证电子证据效力的关键,也能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此次《规定》虽然指向的是刑事诉讼,但在刘品新看来,其中对于移送展示、审查判断中涉及的技术性规范,也同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

另据刘品新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将对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应用作出详细的规范。

此前在担任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室主任时,戴士剑发现个别机构在进行检验鉴定环节,只简单地使用数据恢复工具,没有恢复到相应的文件,就下结论说没有删除的文件。但当使用了文件头的方式,做了全盘搜索后,就检验到,除了正常文件外,还有6个被人为删除的文件。原因在于文件格式比较特殊,常规的检验工具,都没有处理这种文件格式的能力。

这种检验不充分将严重影响电子证据的效力甚至是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在为电子数据有了统一性规范文件欣喜的同时,戴士剑也强调,电子数据的应用对各个环节都有着非常专业的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地提高技术和认知水平。

“电子证据作为一项复杂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新型证据,其应用必然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戴士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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