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庆德
邹毅门诊问题
互联网惊现“幽灵餐馆”,谁是责任人?
门诊专家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庆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邹毅
专家观点
互联网餐饮服务中出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无照、阴阳证照、伪证伪照等问题,集中体现出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实名登记与资质审查义务。
相关部门应当根在“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上,惊现“幽灵餐馆”,即看似证照齐全的店竟然在网店留的地址根本找不到。为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了7家网络订餐平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此前一大批无证无照餐饮店在综合整治中被取缔,却很快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找到了他们的生存空间。为什么被取缔的餐饮店会被网络订餐平台“收编”?网络订餐平台如何保证餐饮网店的真实合规?政府部门怎样才能监管到位?对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毅。
无证餐饮店为何能在网上“落户”
为什么这些被取缔的餐饮店能在网络订餐平台上“落户”?正如某网络订餐平台负责人被约谈时所言:“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如何保证全国几千上万人的团队,严格执行我们既定的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去做?”()谭庆德认为,正是看到了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疏漏,一些无证无照的餐饮店才纷纷在其中“安家”。
邹毅介绍,央视报道中反映的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的网络餐饮服务者,一是未进行实名登记,二是未进行资质审查,三是第三方平台涉嫌以自营网络餐饮服务冒充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如果结合互联网餐饮服务的技术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上述互联网餐饮服务中出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无证无照、阴阳证照、伪证伪照等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这些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了第三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平台应尽的实名登记与资质审查义务。
谁是网络“幽灵餐馆”责任人
央视报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是当前互联网餐饮服务(C2C电子商务模式)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涉及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即网络订餐平台的运营商,那么,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谁是网络“幽灵餐馆”责任人呢?专家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两者都是责任主体。
谭庆德表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责任主体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因此,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其无证无照提供餐饮经营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也不能推脱。”邹毅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而各地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细化、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办法》第12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该《办法》从第13条开始,对第三方平台的上述义务分别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餐饮服务中,所应当履行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查、实名登记、责任告知义务以及报告处理义务等。
那么,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络平台如何进行处罚?邹毅表示,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地方规定的《办法》则根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规定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函告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保证餐馆信息真实性超出网络平台的能力范围吗
第三方平台怎能保证那么多的餐饮提供者证照的真实性呢?对此,邹毅认为,从当下的信息技术水平来看,第三方平台完全可以在不额外支出较多成本的情况下,切实履行其应承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法定义务。他认为,第三方平台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并非受到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或者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平台的义务超出了自身技术、人员、财力的范围。之所以有这个结论,源自于当下电子商务商业模式与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就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而言,社会上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企业专门以为社会公众或单位、机构提供身份认证比对服务、工商信息查询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现阶段很多的应用还是免费的),作为自己的商业模式,如身份网、企查查、启信宝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要素进行身份验证与支付验证。这些网络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中的通用方式。就当下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而言,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注册商标信息公开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裁判文书上网、被执行人信息上网等审判信息公开,已经提供了相对充分而且免费的公开信息,足以使得第三方平台以这些公开信息作为比对信息,履行其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名登记与资质审查义务。
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及监管力度
谭庆德认为,应当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网络平台的法治宣传力度,让其自觉产生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互联网经济、虚拟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互联网经济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同样要依法处罚。
邹毅表示,对于第三方平台在经营中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经营行为,仅仅依靠主管部门的约谈是远远不够的。约谈不足以遏制第三方平台的利益驱动。对于第三方平台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大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成本,促使其认真严格履行对入网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法定义务,并达到有效净化网络餐饮服务环境之效果。
相关制度亦须完善“实际上,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上述法律责任中的经济处罚恰恰可能是其不重视的或忽略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公司最不怕的就是烧钱。第三方平台的"命门"在于"吊销许可证"。”邹毅说,这里的许可证指的是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电信条例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也是第三方平台能够合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运营的法定资质。根据电信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经营性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中,均不包括第三方平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作为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的通信管理局,无法对于怠于履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法定义务的第三方平台,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个立法疏漏不消除,仅仅依靠罚款,可能难以杜绝第三方平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消除上述衔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