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根林较之于传统的线下或者物理空间实施的面对面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程度呈现几何级增长。电信网络诈骗的国别管辖权冲突严重,犯罪证据收集、固定与证明难度极大,诈骗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定以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日益困难。
为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挑战,2011年3月11日“两高”司法解释作出了关于惩治诈骗未遂犯等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将在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外围支持的出售、提供、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我国刑法已经实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刑法干预的早期化与严密化:不仅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行为,而且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未遂行为,甚至还要明确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预备行为;不仅处罚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行犯,而且处罚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帮助犯;不仅处罚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明确故意的诈骗帮助行为,而且处罚使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围支持行为。鉴于电信网络诈骗已经猖獗到公众人人自危的现实犯罪态势,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上述刑法规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此类犯罪行为积极追诉,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