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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盗链行为应被认定为直接侵权”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22:29:1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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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聚合盗链侵权这样的行业恶疾,不能再拘泥于“服务器标准”来判定是否侵权,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促进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而对于一些隐藏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背后、对侵权行为进行利益

对聚合盗链侵权这样的行业恶疾,不能再拘泥于“服务器标准”来判定是否侵权,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促进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而对于一些隐藏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背后、对侵权行为进行利益输送的广告联盟,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规范,切断网络侵权利益链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版权侵权模式,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发展态势。“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这一概念已经成为当下网络版权领域工作者讨论的热词。

“相比于‘网页+播放器+服务器集成’的‘侵权1.0时代’和‘网页与播放器、服务器分离’的‘侵权2.0时代’,现在的网络版权侵权,已经发展出以聚合盗链、网盘分享以及盗版小网站的新型侵权形态,进入网页、播放器、云存储全分离时代。”在8月20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结合业界打击网络盗版的经验,谈到他对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的认识。

在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学术界、产业界和司法、执法部门的专家认为,对聚合盗链侵权这样的行业恶疾,不能再拘泥于“服务器标准”来判定是否侵权,应明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促进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而对于一些隐藏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背后、对侵权行为进行利益输送的广告联盟,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规范,切断网络侵权利益链。

侵权进入聚合盗链“3.0”时代

正如江波所言,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中心向移动端、智能电视端转移,一大批视频聚合APP应运而生。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些视频聚合APP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并以去除广告等为宣传噱头,吸引了大量用户,实际上却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提供他人的版权作品,超出了一般搜索链接服务的正当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的基本标准,合法的链接应当明显地标注来源,实现脱离设链平台的完全跳转,并在跳转页面上完全呈现被链网站的内容。”江波指出,众多视频聚合APP并未符合上述要件,而是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盗链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破坏了正版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和商业模式,更是对正常的互联网版权经营秩序形成严重破坏。

根据腾讯、爱奇艺、优酷土豆、搜狐等视频网站组成的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发布的《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报告》显示,以深层链接为主要技术手段的视频聚合APP等侵权形态非法窃取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使正版视频经营者为购买正版内容而投入的巨额资金付诸东流,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此外,视频聚合APP还会屏蔽或者替换正版视频的合法广告,截取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主流视频网站的版权采购成本每年高达180亿元,为运营正版视频每年支出的宽带成本高达46.8亿元,这些成本都是视频聚合APP所不用花费和考虑的;而在另一方面,正版视频网站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VV数量超过24430911.5千次,广告收益的损失至少在18亿元以上,因盗版损失的会员收费预计在20亿元左右。

“服务器标准”判定侵权已经落伍

网络版权侵权模式的不断变化,也呼吁着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要与时俱进。据了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行政执法或法院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服务器标准”被当作认定相关行为是否侵权的准则。

所谓“服务器标准”,是指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作品上传至其服务器内,并向公众提供,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侵权作品并未实际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则不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而根据《深度链接侵权行为报告》的调研显示,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中视频聚合APP的侵权模式,早就突破了传统侵权中网站将侵权作品复制、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利用自设的播放器进行传播的做法,而是借助于深度链接技术,直接在自己的播放页面上链接其他正版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以提供链接聚合服务为包装,希冀通过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等借口,逃避侵权责任。因而有观点指出,以“服务器标准“判定侵权已落后于现实。

这样的担忧,早在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能窥见端倪。

在这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区分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的存储或中转,通过文件分享等技术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也难以应对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广义的理解,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的法律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对于视频聚合APP的侵权特点,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版权)执法处处长杨勇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总结了对网络侵权认定标准的研究,提出了替代“服务器标准”的“控制标准”。

“判定网络侵权应该从‘提供+获得’的角度,考虑到底是谁导致了作品被侵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控制能力是多少,最后的结果如何。”杨勇建议修订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定,建立以域名为标志的控制标准,强化以传播行为和结果为导向的规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从互联网技术和法律学术的角度指出,盗链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因而聚合盗链行为应当被视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展示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这样的观点,也越来越多地被司法机构所采纳。在今年判决的乐视诉电视猫、腾讯诉快看影视等案件中,尽管被告没有上传服务器的行为,但北京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均在一审中认定被告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属于直接侵权。

斩断网络广告联盟利益输送

在网络版权侵权3.0时代,除了聚合盗链行为大行其道外,向盗版侵权行为不断“输血”的网络广告联盟,也亟待得到规范。

今年7月启动的“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明确表示,要进行规范网络广告联盟专项整治行动,切断侵权盗版黑色经济链条,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对于“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有关网络广告联盟的规范要求,有专家解读,这抓住了网络侵权盗版的“命门”,会让更多的投资者知道,投资盗版是没有前途的。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野霏介绍,对于一些专门从事网络视频盗版的中小网站而言,通过加入网络广告联盟、以流量获取网络广告收入,已经占到了其收入来源的80%以上。

“治理盗版视频中小网站主要思路,就是通过规范网络广告联盟,断掉其主要收入来源,这样做成本低、见效快、效果好。”王野霏说。

王野霏表示,就调研情况来看,网络广告联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经营门槛低,只需工商注册就可以成立广告联盟;网络广告联盟本身不直接侵权,法律风险比较小,容易与侵权网站形成利益链;联盟内部结构松散,没有形成一种很强的自律机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衡机制。

对于网络广告联盟的规范,王野霏指出,首先,推动网络广告联盟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其次,建立信息渠道,及时发布可靠信息,告知网络广告联盟哪些网站存在侵权行为;第三,鼓励网络广告联盟建立内部审核和处置机制,通过技术手段遏制对侵权网站的利益输送;第四,建立联盟会员信用评估系统,针对不同的领域和行业的网络广告联盟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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