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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 应担责-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21:59:4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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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在解读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这一表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在解读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这一表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些网络大V利用自媒体进行营销,却未必对自己发布内容的真伪进行核实,难免有意或无意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因此,将自媒体纳入管理被认为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个亮点。那么,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如何界定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应该如何更好地规范网络大V发布广告的行为?作为公众人物的网络大V,在自媒体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呢?

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等行为的危害

所谓的网络大V指的是在微博上十分活跃,又有着大群粉丝的“公众人物”。通常把“粉丝”在50万以上的人称为网络大V。网络大V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或名人,由于粉丝数量较多,在微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往往他们的一次转发就会使得一条微博迅速火起来。那么,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网络大V,就应当基于自己知名度和话语权的影响力,用自身的行动践行社会价值与公德,用自己的人格魅力维护法律尊严。

然而遗憾的是,在自媒体领域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为了牟取私利不顾社会公众之利转发各种违法广告侵犯社会公众之利的行为。一方面,网络大V利用其在自媒体上拥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粉丝的影响力,经常发布或者转发一些未经核实的广告,因为粉丝对网络大V的崇拜与追捧便会对其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商品进行购买,网络大V便可从中获利。然而广告内容的合法与否,商品质量的好坏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程序作保障,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是无从谈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网络大V引领着社会的舆论导向,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公众基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他们的言论和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若是他们抛弃了道德底线,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往往会引发强烈的舆论反弹。在网络时代,“明星效应”的影响力不容小觑,他们在自媒体上的一言一行都会使社会公众尤其是他们的粉丝们争相追逐、相互模仿,如果其发布的内容有违当下社会价值观,对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作为公众人物的网络大V必须对自己在自媒体上的行为负责,不仅要遵守道德和法律,更应自觉地成为自媒体领域公序良俗的倡导者和维护者,以便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转发违法广告应担责

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转发广告时的角色定位是什么?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网络大V若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就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就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那么,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转发何种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

首先,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网络大V不仅负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而且其若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与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若其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网络大V,如果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应该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大V作为网络用户的一员,如果其在网络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网络大V不只是在自媒体上转发广告会影响受众行为,有的网络大V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为了显示自己的影响力而在发表言论时有意或无意充当了散播谣言的工具;有的网络大V在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故意贴上“求辟谣”的标签转发扩散,致使谣言甚嚣尘上;还有的网络大V肆意发布偏激之语以泄私愤,煽动粉丝,搞人身攻击、叫阵约架。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的种种行为都在影响着相关受众,其应该谨言慎行,约束自身行为,积极宣扬社会正能量。

如何规范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的行为

事实上,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形态,也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应遵守法律,恪守道德,在享受网络带来权利的同时,也要守住道德与法律的底线。那么又该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网络大V的行为呢?

第一,网络大V应加强自律,守住道德底线,传播社会正能量。网络大V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强自律的同时,要用理性的精神、批判反思的态度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第二,政府可以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形成合力。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的相关活动从源头进行有效监管与筛选,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应及时屏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网络大V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或关停等有效措施。

第三,立法仍需不断完善,提高立法的位阶,加强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对网络大V违法行为及责任的规定正在从空白走向不断完善,但是相关立法位阶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应该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不仅出台法律规范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的行为,还应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全方位对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的相关行为作出规定,以便更有力度地规范网络大V的行为。

网络大V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网络大V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才更具有社会公信力。网络大V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相关活动,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大V作为公众人物,其在自媒体上的活动应符合公共性,这不仅体现在公众人物之言应该与自己的身份吻合,同时也体现为其应借自己的身份自觉、主动地传达社会主流价值观,引领社会风气,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积极传播先进文化,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而且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基础。

网络大V拥有众多粉丝,他们的一举一动时刻被公众关注,公众的行为直接受网络大V的影响。正因如此,网络大V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带头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有损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行为。诚如英国著名法学家哈耶克所说:“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网络大V依法享有评论的自由,但是其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在科学的范围内理性行使这一权利,而非莽撞进行道德审判,更不能将言论引向对某个公民的人身攻击,否则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唯有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公民行为的主导作用,大力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

法律支持: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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