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PHOTO提供李英锋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道,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
2014年施行的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出现了很大分歧,不少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因此产生了很多消费纠纷。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也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给“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打了一个法律补丁,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符合消费情理,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以及其他无理由退货义务,能够有效防止经营者乱解释、乱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使经营者在退货操作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与消法规定的“商品完好”退货条件不仅不矛盾,反而相一致。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或被合理试用,包装内商品的外观、品质、功能等依然如新,相关配件也齐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标准。而如果商品的外观、功能、品质等因消费者的原因遭到了破坏,或发生了折损,或者相关配件损坏缺失,商品就不符合“完好”标准。
“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给消费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能够增加消费者的网购底气,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减少消费纠纷,促进网购市场的发展,对消费者、经营者来说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