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环保部门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检举,并依法查处;鼓励饮用水源保护与受益地区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当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于8月20日前登录“安徽人大”网站提出。
[保护区]必要时可在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域
条例(草案)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水源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管理]流域上下游政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流域上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加强跨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生态补偿]建议增加条款,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规定,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这只规定了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补偿,是纵向补偿方式,而对水源保护地与受益地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因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改为“鼓励饮用水源保护与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