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8月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不少新条款“正中”市民投诉热点,十分值得期待。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
遏制无良商家“关门跑路”
扬州案例
去年6月,市民郭女士投诉称,2015年年初在维扬路某汽车美容店办了一张20次的预付式洗车卡,一次都没用过;不久去洗车,却发现店门紧闭。随后调查发现,该店已关掉,原电话均联系不上,老板疑似“跑路”,顾客洗车卡内的余额至今没能退回。
消协解读
记者走访几家本地消协组织发现,预付卡投诉很多,却都很难解决。不少跑路商家就此不见踪影,消费者只能认倒霉。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也就是说,今后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商家,都应获得许可后,将费用存入专用账户;如出现消失的情况,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要回预付卡内余额。
“瑕疵”商品也可退换货
更好实现举证责任倒置
扬州案例
6月中旬,市民王先生来电反映,他的福克斯汽车刚开两个月,就发现空调经常罢工;去4S店维修时,被告知空调泵受外力因素导致损伤,不在三包范围内,需付费维修。王先生认为属于质量问题,但被告知需自己举证。
消协解读
新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兑现。商家拿出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担保义务和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不影响商品主要功能,但是外观破损、部分使用性能缺失等情形就是瑕疵,例如汽车空调不灵等。商家要证明并非质量问题,而不是一句有商品合格证就了事。”消协人员认为,这一新条款可以帮助消费者减少自己举证维权的麻烦,更好实现举证责任倒置。
拆封、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无理由退货将更有底气
扬州案例
今年5月,市民刘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电风扇,网店标注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包裹寄到后,她查验包装完整,就签到收货了。打开包装使用却发现,电扇扇面不牢固。她想要退货,网店却以“已拆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履行退货服务。
消协解读
虽然“7天无理由退货”给了消费者后悔权,但网购退货难仍然一直是投诉热点,“影响二次销售”是网店商家拒绝退货的最常见理由。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网购电视机,不打开怎么会发现电视机屏幕有雪花?”消协认为,对于“商品应当完好”的定义,帮助消费者更好确认商品质量,也避免商家逃避退货责任。通讯员 邗市管 记者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