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于淼报道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合并修订施行了七年的《旅行社条例》和施行了十四年之久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涉及到旅行社,旅游网站以及游客本身,详细对当前旅游业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其中,特别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强迫购物、出游安全、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
对于为何在此时公开《条例》,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彦锋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是条例本身与时俱进的要求,也是衔接《旅游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消费升级、企业组织形态变化以及新技术带来的影响。
中青旅(600138,股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合规部总监、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对媒体表示,此次“两法规”合一,深化了旅行社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了审批旅行社许可审批权限、规范网络旅游经营、强化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对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更加有保障。
对于《条例》中首次明确的“在线旅游网站若提供虚假信息也要依法承担责任。”内容,杨彦锋指出,为了落实旅游法48条和旅行社的专营权,在互联网技术的变革要素下,监管旅行社产品的出厂源头,实行朔源和追责,更好地保护游客权益。
途牛旅游网(博客,微博)华北大区执行副总裁齐春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规对于途牛等正规的线上旅行社影响并不大。因为正规线上旅行社和传统旅行社一样,都要与游客签订合同。游客如果出了问题,无论各地具体接待的是哪一家机构,作为合同签订方的线上旅行社都会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对于那些只具有推广平台功能的旅游网站而言,要想符合新规的标准,则必须要增加成本。
此外,条例第四十八条还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此,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具体介绍说:“只要旅游者通过发票、音频、视频、图片等各种证据,能够证明我买的商品是在旅行社安排的线路里、指定的购物点购买的,而且能够出示一些质量认证方面的证据。按照这个规定,就由旅行社代理游客去交涉,或者去退货或者赔付,甚至由旅行社来垫付。”
“这个是落实旅游法35条,便利旅游者异地退赔,细化购物法条的执行。”杨彦锋说道。
最后,杨彦锋强调,条例的修订还处在意见征集阶段,会有更多的反馈被纳入考虑。例如导游自由执业,旅行社网点和分社的政策,委托代理等都将可能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