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 江江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需承担责任;出境游客人需随身携带安全信息卡……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游客关心的强迫购物、遭遇不合理低价游以及出境游安全等热点话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昨日,记者第一时间咨询扬州旅游业内人士对《条例》热点规定进行解读。
变化1 低价团最低罚三万
《条例》第九十七条中指明了多条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读
处罚更具可操作性
扬城旅游界业内人士表示,对比老版《旅行社条例》发现,老版条例中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新版条例中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力度更大。“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更多是起到警戒作用,像以前那种罚款50万到最终没有执行,我认为目前这种处罚金额更具可操作性。”
变化2 强迫购物退款退货
新《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强迫购物维权有依据
扬城旅游界业内人士表示,以往游客即便在旅游过程中买到假货或受到胁迫购物,等到返程后投诉旅行社,旅行社一般也会推诿到地接社,这样就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而如今的规定,可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旅行社拒绝,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去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
变化3 旅游平台也要担责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从网络上预订旅游产品,然而等到遇到纠纷时,却被网站推到旅行社去。对于这类网站,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旅游网站戴紧箍“这是给"旅游网站"上紧箍,它们不再是不受到监管的"漏网之鱼"了。”扬城旅游界业内人士表示, 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火爆,这次条例的修订还是非常及时的。
变化4 出境需带安全信息卡
《条例》此次还新增了关于确保出游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
解读
突发状况可发挥作用“以往我们只针对60周岁、70岁以上的老年人做一些健康信息登记,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健康证明等,健康状况不理想的一般会婉拒。”扬城旅游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安全事故频发,游客的生命安全越来越重要,每一个出境游客人都需要携带安全信息卡,在出现突发紧急状况后,可以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得到及时的救助、救治,很有必要。 记者 居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