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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须坚持“双紧缩”策略-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20:43:4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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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但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融资模式不规范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性、管理性缺陷与漏洞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但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融资模式不规范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技术性、管理性缺陷与漏洞等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二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把互联网金融当作犯罪工具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当然,经营与利用的划分并非是绝对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和重合。总体而言,刑法可以满足打击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的需要,但也有完善的空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在法律适用中,“非法吸收”容易确定,“变相吸收”则容易模糊不清。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比如,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往往借助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形式。这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与生俱来的网络脆弱性,容易“黏附”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所致;另一方面,相关制度的阙如,也使得众筹容易被滥用,沦为犯罪分子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的工具。为此,应坚持“双紧缩”的立法策略:一是对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紧缩的规定,严格限定众筹使用的进入资格,并严格管理,将其真正纳入法治化治理的轨道;二是在对有关众筹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乃至甄别时,要坚持审慎的紧缩原则,避免将众筹等金融创新行为轻易入罪,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其轻易入罪的“缓冲带”,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对于那些借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之实以及把众筹作为平台的犯罪活动,须坚决予以打击。以上立法策略建议不仅仅针对众筹这种互联网金融形式而言,对P2P网贷、P2I质押借贷等亦适用,并希冀以此为散发点构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全新体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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