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关涉百姓生活的新法正式实施,为网络建设建章立制,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进一步推进网络服务法治化。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建章立制填补监管空白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搜索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搜索规定》共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的搜索结果含有违法性内容等突出问题,《搜索规定》从守法、自律、担当、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行业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主体。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网络生态,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公众利益。为了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搜索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责任。《搜索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二是不得通过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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