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深圳女教师搭乘网约车返校途中遭司机抢劫后杀害;广州一女子乘坐网约车被司机性侵;海口一网约车司机对给出“一星”评价的乘客进行殴打……
为何网约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除了不法行为出现的偶发性因素,是否折射出平台在司机审核标准上存在缺陷?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将被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禁入标准一经发布,即引起广泛热议,其中不乏质疑之声。法治周末记者特此挑选出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邀请研究互联网出行领域的法学专家进行探讨。
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负面清单“有必要”
记者:该标准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对网约车司机准入资格进行限制,如何评价这个负面清单?
熊丙万:在网约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中,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限制,将不适合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人员予以排除是必要的,排除的方式可以是运用“负面清单”作出明确界定。
一般而言,公众对网约车客运安全的关注点,主要表现在车主的驾驶技术和车主的道德素养上,由于网约车司机来源的多元化,驾驶技术和道德素养都参差不齐,负面清单将有交通违法记录的人员排除在外,是为了消除潜在的客运服务安全隐患;将曾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治安违法的人员排除,也是出于对公众人身安全保护的考虑。
此外,行业的发展首先要确保行业的安全运营,网约车行业要想安全成规模化的发展,就不得不考虑社会系统信用问题,即个别人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将对整个网约车信用系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会引起潜在乘客对使用网约车系统的担忧。因此,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系统信用的角度看,“负面清单”的规定是可行的。
朱巍:提高司机准入门槛,加强实质审核是保证网约车乘客安全的第一步。关键是要构建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须把司机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等有关信息提供给网约车平台,为平台对司机、车辆进行实质审核和有效管理提供可能。相关部门还应尽快出台完善的网约车管理条例,让网约车行业有法可依。
除了相关制度法规的完善外,真正保障乘客出行安全,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矫正发展战略,进行技术创新,提升动态安全水平。
不构成就业歧视
记者:将有特定违法犯罪的前科人员排除在网约车司机之外,这种“一票否决”的做法,会不会与有前科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冲突,构成就业歧视?
李俊慧:网约车平台的很多运营车辆为私家车,司机为兼职并非专职,与网约车平台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算得上就业,因此平台设置司机准入条件也谈不上是就业歧视。
熊丙万:“负面清单”的规定是对网约车司机以安全为标准进行的必要性审查,很难称之为“一票否决”。网约车行业本身采用的是比较弹性的进出机制,很多人并不稳定地从事此项工作,把三类人员排除,也可以说是给其他有能力从事该行业的前科人员留出机会。但如果把与客运安全服务无关的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也排除在外,就可能涉及就业歧视,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现实生活中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用甚广,例如,刑法对于有前科人员就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而把有特定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人员排除在某一个领域从业,也并不是网约车行业的特例。比如,破产法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律师法规定,对除过失犯罪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等……这些规定,是维护特定行业经济秩序的必要措施,不能说是“就业歧视”。
将选择权交给乘客不妥
记者:有观点认为,在平台明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把有前科的人员是否可成为网约车司机的选择权交给乘客,会更为妥当。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李俊慧:选择权交给乘客不仅不现实,也不可能。如果网约车平台对外公布司机违法犯罪信息,则涉嫌侵犯司机的个人隐私。
熊丙万:如果要求每个乘客在每次乘车前,都审查识别驾驶人员的安全性,是不现实的,也是很不经济的一种做法。由网约车平台审查,同时配套车主评价等措施,让乘客能够迅速看到驾驶人员的信用状况,才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张柱庭:网约车平台对消费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有义务审核司机的驾驶资质、车辆资质以及采取合理措施杜绝司机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因此,若将是否接受有前科人员的约车服务选择权交给乘客,表面上是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实际上却增加了消费者的审核负担。当然司机的审核权、批准权也不能完全交给企业,企业毕竟是追逐利益的独立实体,当利益和管理出现差别时很容易服从利益,对于司机的安全监管,必须划出一部分交给政府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