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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捐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7:11:10]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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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网络诈捐事件频频发生,例如知乎用户童某注册“CK小小”“童瑶”两个账号在网友面前上演双簧苦情戏,骗取网友约24万元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此事曝光后,将个人公开募捐的合法性与网络安全这一话题再次推

近年来,网络诈捐事件频频发生,例如知乎用户童某注册“CK小小”“童瑶”两个账号在网友面前上演双簧苦情戏,骗取网友约24万元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此事曝光后,将个人公开募捐的合法性与网络安全这一话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诈捐者动辄以“人间悲剧”为噱头编造谎言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号召公众奉献爱心捐赠受困者。公众往往出于同情和善意而向募捐者捐款,从而上当受骗。殊不知诈捐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是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给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浇上一盆冷水。那么,何为网络募捐?诈捐行为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引起个人诈捐行为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规制网络募捐行为,促进个人募捐行为的健康发展呢?

何为网络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所谓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网络募捐是近几年逐步在国内兴起的一种募捐方式,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不少个人通过诸如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起募捐。相对于慈善组织通过网络开展募捐而言,个人网络募捐通常具有随意性、开放性等特征。个人募捐行为往往遭诟病的原因就在于募捐的过程和资金流向不透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的慈善参与度和热情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各种诈捐事件此起彼伏,导致个人募捐缺乏社会公信力,引发道德风险。

诈捐行为人应依法担责

个人诈捐往往是通过网络实施的,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给社会爱心人士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奉献爱心的方式,但是当充满正能量及公益性质的网络募捐演变成个人虚构事实蒙骗他人钱财的行径时,诈捐行为人也因其违法行为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个人诈捐事件中,募捐人与捐赠人实际上构成“赠予”关系,如果诈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则构成欺诈,捐赠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受赠者返还捐赠的财产。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捐赠人也可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要求募捐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即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的《慈善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募捐人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诈捐行为人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民政部门可依法处以警告、责令退还、收缴及罚款等处罚,对于募捐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公安机关有权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针对募捐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个人募捐的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个人诈捐现象层出不穷 原因何在?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募捐成为了个人诈捐、骗捐行为的主要手段,从客观上看,网络募捐可以说是慈善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和尝试,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得知相关信息和捐助善款。但是,由于网络募捐门槛低、传播快、互动强等特点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制度漏洞来骗取他人善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在个人募捐的规制上存在缺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募捐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即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的《慈善法》中对个人募捐行为的限制也较为模糊,仅在第33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并在第101条对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简要作出了规定。事实上,个人募捐行为的定性在国内的法律上还处于盲区,而且对于个人募捐的流程、善款明细及使用情况的公开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也都存在立法的真空地带,但是在实践中,个人募捐行为并不在少数,国家应当明确允许个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进行募捐活动,更好地规制个人募捐行为,有利于国家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网络分享平台对于个人募捐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我国《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27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由上述规定可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网络平台在网络募捐中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不仅对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设置了专门信息发布平台,还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然而,对于实践中个人或是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募捐信息进行诈捐、骗捐的行为,《慈善法》并未明确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个人网络诈捐的受害者仍无法向网络平台追责。

正确引导个人网络募捐行为

当今世界,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不少发达国家,慈善法规和实践已相当成熟,而对于个人募捐模式,大部分发达国家并没有作出禁止规定,但是对其如何监督和管理都有比较完善的措施,其经验教训可资借鉴。例如,美国通过立法和严格的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办慈善,政府并不限制个人募捐行为,私人基金会成为慈善事业运营主体,慈善事业的商业化模式得到广泛运用;同时,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不论是私人慈善机构还是政府慈善机构,都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与慈善相结合的方式给了社会公众更便捷的途径奉献爱心,那么,如何引导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向合法化发展呢?具体而言有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立法,加强对个人募捐行为的规范。目前,即将生效的《慈善法》对个人募捐行为的限制比较模糊,仅规定对于个人假借慈善名义行骗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募捐的流程、善款明细及使用情况的公开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建议:立法明确个人募捐资格,允许个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进行募捐活动,并增加对个人募捐的主体、时效、权利义务等的相关规定;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相关慈善立法可以规定发起者本人必须到相关民政部门进行信息备案,并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及公布,做到募捐过程公开透明,资金流向明确;增加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增加对个人募捐的主体、流程、善款明细及使用情况的公开以及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等的规定,使个人募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加强对个人募捐行为的行政监管,建立募捐活动的认证及反馈机制。网络诈捐行为的频频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网络管理部门对个人募捐行为以及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不够,因此应加强对个人募捐行为的行政监管。对此,建议增加募捐活动的认证及反馈机制,民政部门应对每一笔募捐款项进行及时认证和公布,并对捐款用途进行及时反馈。行政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事前严格限定募捐信息发布者的准入条件,并在网络媒体日常运营过程中不断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及方式的监管;事后对违反网络监管的募捐信息发布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罚款或暂停服务进行整顿的处罚,通过事前、事后的监管减少网络诈捐行为的发生。

再次,明确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增加募捐信息的公开制度。即将生效的《慈善法》规定慈善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制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同时,由于现有互联网平台种类繁多,个人会更倾向于在信誉好、用户多的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因此应当明确网络平台对于个人募捐的监管责任。网络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有初步审核的责任,对于募捐类的信息应当进行及时核实,在事前做好募捐人信息核对,或者在初步形式审核之后,向民政部门备案,由民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在民政部门审核完毕之后,应当将募捐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对于已经发生的网络诈捐行为,网络平台应当在得知消息后主动删除相关信息并作出公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相关处罚,追究其监管责任。

最后,民政部门应当丰富募捐途径,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在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募捐形式已经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慈善法》规定慈善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网络募捐平台公布慈善募捐信息,除新增的网络募捐形式外,民政部门也应当多方面考虑,丰富募捐途径,例如可以在公布相关募捐信息后,在社区、街道或者工会增加募捐点,也可以通过研发手机APP,增加手机捐款的方式,让一些没有办法在网络平台得知募捐消息的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奉献自己的爱心。同时,网络行业监管与法律保护的作用毕竟有限,要想避免个人诈捐事件的发生,仍有待于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民政部门和网络媒体要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预防诈捐行为的发生。

建设慈善事业,不仅需要慈善组织自身提高透明度建设,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正确规制和社会监督体系的构建,唯有如此才能促使慈善事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进而促进诚信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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