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音乐、歌手选秀类活动的日益火爆,让各电台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也带起了一阵娱乐风,然而与音乐迅猛传播相对的,却是音乐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的频发,在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的今天,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音乐相对简短,但其知识产权涵盖范围并不缺乏,不仅包括歌曲本身词作者、曲作者的著作权,也包括邻接的录音制作者权如混缩、录音、制作,还包括后续的演唱者表演权。换言之,其产权范围应呈链状,然而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多维权少的局面,民众乃至明星侵权的“惯性”让音乐知识产权领域侵权频发。
从技术上,音乐知识产权无疑相对脆弱,它不如盗版书籍般需要专业的扫描、印刷以及分流销售渠道,更不如盗版名画、名字般需要专业刀手进行赝品制作。就音乐侵权来说,其载体的电子化让复制变得更加轻易,在网络上只要将没有正规来源电子版的音乐上传、共享即可随意完成;而在现实中,各种量贩式KTV的乐库里,没有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区域范围的音乐复制品满天飞。
同样相对而言,音乐本身就有着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对音乐侵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搜寻、共享好歌对于民众来说并不会意识到侵权,反而会认为是好事一桩。即便是被屡屡侵权的明星,也常常出现翻唱、篡改原曲的情况,也常常出现没有授权便进行多次表演的情况,诸如《烛光里的妈妈》遭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栏目侵权、诸如旭日阳刚超越授权翻唱《春天里》侵权等等。而对这些侵权行为,民众评价和反响往往还停留在哪个唱的好听、哪个唱的不好听之上。
侵权容易维权难,平台上P2P的便捷,让侵权产品可以裂变式传播,而平台提供者往往以“用户行为与该平台无关”的理由逃避惩戒,而这些行为要让音乐行业协会进行维权,不仅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取证,还要走较为繁琐的司法流程,最后还往往不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这使侵权、维权间呈现较大反差。
应对这种力量反差需有维权杠杆,从技术角度来说,国外先进经验值得借鉴,成系统化的美国版权费用清算,能够对二次授权进行版权费用清算,这让中间产业链更容易获得结算,相对义务也较为明晰。同样,准确而实时的监测网络也不可缺乏,在建构有公信力的监测网络基础上,相应的维权才能够变得更加容易,从而转变以往的维权难局面。
从渠道角度来讲,还需转变以往唱片公司一家独赢的局面,通过授权、利润再分配的机制,让互联网音乐平台从中获得一杯羹,能够壮大维权队伍,而强化与音乐平台的正版音乐战略部署,也正是数字音乐时代的发展所需。
但最为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还是要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只有民众意识觉醒,自觉抵制不法作品的传播,自觉付费支持原创者和原创歌曲,才能让创作者获得更多的尊重,让原创歌曲得到其本身应获得的认可和价值。
保障信息安全 要靠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行动 政府部门大力打击,相关企业弥补漏洞, 普通民众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