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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网络音乐版权维权仍任重道远-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5:35:5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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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载体随之发生变化,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以数字化呈现于互联网上,大大方便了网络音乐的使用和传播、共享,但同时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版权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全力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载体随之发生变化,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以数字化呈现于互联网上,大大方便了网络音乐的使用和传播、共享,但同时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版权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全力保护网络音乐知识产权,要求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但是网络音乐知识产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网络侵权本小利大,原创维权本大利小,网络音乐作品的维权依然是一场孤独的旅行。

首先,侵权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侵权主体范围不断扩大,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侵权。一就是个人,个人通过大范围、大量的复制、上传和传播行为,成为侵权的主体,由于个人侵权范围的有限性,给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带来了极度挑战,维权成本极大,赔偿可能性极小,让权利人维权望而却步。二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由于部分网络内容提供商没有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主体,根本无法追责,更勿论赔偿事宜。三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引导消费者进入网站,通过各种引导和链接行为,将消费者带入侵权网站,涉嫌间接侵权,但是往往在履行审慎义务后,又可以免除和规避相关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界定越来越难。由于网络法律目前还呈现出部分空白现象,对于各种行为定性不准确、不全面,如侵权行为标的确定难,侵权数额确定难,侵权行为多样化,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界定模糊,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难以界定,侵权具体出现在哪一环节难以界定,是存储环节、搜索环节、链接环节还是其他环节,难以界定,甚至发生扯皮现象,这些难以界定的法律行为给诉讼增加了众多的困难。

再次,侵权行为证据难以收集。作为网络保护的根本,侵权行为证据的难收集性给网络音乐保护增加了很大麻烦,由于网络数据的复杂性和易修改性,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提取或者提取数据有误,难以证明侵权行为。

面对音乐版权的侵权追责难问题,权利人应该提高警惕,加强音乐版权保护,同时政府也应该完善制度,倡导社会增强保护音乐版权意识,构建一个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法治社会。

加强权利人对音乐作品权利的独占意识。权利人应该自觉地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登记作品,形成剽窃者无法反驳的,具有公信力的书面权利凭证。原创作者在网络媒介发表音乐作品时,还应注意对首次发表的网站网页进行截屏等保存措施,必要时还须进行公证。加强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增强社会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社会公众应该尊重音乐原创,增强对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网站开办者和管理者应有审查义务,发展网站不能以侵犯创作者的权利为代价,要从市场角度,正确处理与权利人、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探索适合市场发展的授权和付费制度。

再次,要完善法律,从法律角度加强对音乐著作权和所有权的保护。国家要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各种投诉案件的重视,从个案中发现个性,加强对音乐侵权法律行为的正确界定,并迅速制定相关的制度融入现行的法律之中,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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