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各个领域的创新之举频出,保险领域也不例外。
从去年开始,一些互联网平台上的各类互助计划,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这种借助保险原理、体现社会公益性质的互助计划,在赢取创新赞扬声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其实,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创新,去年7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去年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首份行业配套监管细则。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各种类型的互联网保险业态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作出了规定:网络平台如果单纯是为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网络支持和服务,则无需取得保险业务相应的行政许可;如果参与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则该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不过,对于《办法》,从事互联网互助计划的人们却有着不同的理解。一位从事人身互助计划的负责人曾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平台在此类互助计划的推广实施中,其实只扮演了信息沟通平台的作用。同时,该负责人强调,为了避免非法集资风险,其团队运营的平台并不在事先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哪怕是低至数元的会员费,会员的互助行为只是在有成员出现风险时才会发起。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江生忠对法治周末记者也表示,事先、事后缴费并不是互助计划是否是保险的本质区别,相互保险组织其实就是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成立的组织。
而为了规范相互保险这一保险业态,去年初,保监会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组织的成立条件、资金运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不低于1亿元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
清华大学保险创新和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邓颖璐博士对记者表示,无论是人身类互助计划,还是驾车等一些具有商业属性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的创新之举还是应当纳入监管范畴,促进其规范发展。
邓颖璐建议,互助计划组织要想打消公众的疑虑、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可以积极筹备,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关牌照,获得运营相互保险的资格;如果独立申请牌照存有困难,也可以选择与传统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以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晓珂表示,这类互助计划,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鼓励其发展,不过保监会和人社保应该都予以关注:“如果互助计划从纯公益性的角度出发,那么应该纳入人社部的监管范畴;如果要发展成相互保险组织,必须取得运营资质,但是对于其注册资本,可以较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降低要求。”
同时,胡晓珂指出,传统的互助邻里、亲友、同学等互助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基础上的,他建议政府部门在监管此类互助计划时,应将其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而不是扩大到不特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