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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船体”风潮凸显新媒体侵权之痛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5:04:2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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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图为喃东尼的原创漫画。)在过去的一周,“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系列漫画引爆网络,漫画原作者在感受一夜爆红的喜悦时,也遍尝了“被侵权”之苦。如何保障新媒体时代作者的著作权,成为摆在法律界面前的一道难题法
(图为喃东尼的原创漫画。) (图为喃东尼的原创漫画。)

在过去的一周,“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系列漫画引爆网络,漫画原作者在感受一夜爆红的喜悦时,也遍尝了“被侵权”之苦。如何保障新媒体时代作者的著作权,成为摆在法律界面前的一道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乘坐在友谊之船的两个好朋友,如果有一方变瘦,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哦。”3月31日晚,当漫画家喃东尼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喃东尼”上发出两只企鹅坐在小船上的一组漫画、并配以上述对话时,他怎么也没想到,这组漫画会在之后引爆网络。

很快,这组漫画就衍生出了不同的对话版本,如“媒体人友谊的小船是怎样说翻就翻的”“警察友谊的小船是怎样说翻就翻的”等;后续甚至有公司版本跟进,一时间翻船体漫画横扫微博、微信。

但喃东尼发现,虽然自己的漫画引发了全民参与创作的热情,大部分网友却都没有注明漫画的作者以及出处,其中不乏一些微博和微信公号大V。对此,喃东尼称自己“崩溃了”。

新媒体时代,像喃东尼一样通过网络传播迅速走红的作者不在少数,但“被侵权”,却成了这些作者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声明作用甚微

拿来主义盛行

4月12日,喃东尼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只要是非商业用途,网友可以不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三张无字版漫画进行创作,但不要把漫画下的作者名字去掉。

声明发出后,情况有所改善,不少网友在传播翻船体漫画时注明了作者的名字以及出处,但奉行“拿来主义”的依然大有人在。

如4月13日,认证信息为戚薇工作室官方微博的“戚薇工作室”发布了一组翻船体漫画,用来宣传女明星戚薇主演的电视剧《我是杜拉拉》,这组漫画下都没有作者的名字,微博文字也没有提及漫画的作者和出处。

喃东尼转发该条微博,并称:“你们这样的商业行为,还把水印抹去……是侵权。”

不过“戚薇工作室”并没有对喃东尼的转发进行回应,截至记者发稿,这条微博依然还在。

不属改编作品

传播者或侵权

有声音认为,之前喃东尼在微博上组织“翻船体大赛”时,并没有要求要注明作者或出处,因此网友使用其漫画进行改编而没有注明作者或出处时,不能被认定是侵权;也有声音认为,喃东尼的“翻船系列”漫画最开始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时,并没有在漫画下标注作者名字,因此要求网友注明作者或出处的要求并不合理。

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表示,要想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说明,首先要判断网友对漫画的这种改编行为或者二次创作到底是什么性质,即判定漫画对话被改变后是否为改编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在著作权法中是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就本事件中的漫画作品而言,独创性表达为文字和图画的结合所呈现出的内容。网民在改动文字而保留图片后所形成的作品是否构成改编,主要看网民在文字上的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新漫画与原漫画相比是否构成了再创作。”熊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熊琦认为,从本事件中的事实看,原漫画的文字以简单的两段对话呈现,结果都是一方无法满足另一方要求或违背了另一方意志,最终结果都表现为绘画中小船的倾覆;网民的创作,主要是将对话改为不同职业或不同领域内发生的情景,再将此简单加入到原漫画中。

“可以说,新作品仍然保留了原作品的表现方式和表达内容,就漫画的整体而言,网友的创作尚未使新漫画满足独创性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改编作品,而是涉及对原漫画的复制。”熊琦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新作品不属于改编作品,网友因此也不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对新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他人需要以著作权类型范畴内的方式使用作品,必须事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熊琦表示,因此“需要授权、标明作者或者出处”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作品时必须遵守的法定规则,而无须作者自行声明。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王卫东也认为,无论喃东尼的漫画作品下边是否带有作者名字,也无论喃东尼最初组织“翻船体大赛”时是否作出过相关声明,喃东尼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保护,这一事实不需以任何条件作为前提;网友使用其作品时,必须获得作者授权、表明作者或者出处。

明知还是应知

实际情况尴尬

有观点认为:网络传播的速度非常快,网友作为传播者,有时候很难知道传播内容的出处和作者,因此网友在传播喃东尼的漫画时没有注明作者或出处的行为,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侵权。

对此,熊琦认为,新媒体的传播技术,的确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的效率,但这并不能成为传播者无须取得合法授权的借口。

“任何作品都有作者,如果不是自己创作,网友当然明知作品的著作权另有其人,自己的传播行为亦未获得该作者的许可,因此明知在此处是显而易见的。”熊琦说。

王卫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网友传播喃东尼的作品但不注明作者或出处确实涉嫌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比较尴尬。

“因为不管是微信还是微博,大部分网友随手改编或者转载喃东尼的漫画作品就是为了好玩,绝大多数都不是商业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网友一定要找到原作者去获得授权,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是不太现实的。”王卫东说。

另外,王卫东表示,还有很多网友并不知道喃东尼就是漫画的原作者,他们从自己的小圈子里看到了没有注明原作者的漫画,很有可能随手将这幅漫画又传播出去。

“还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作品上没有署名,传播者很难判定这到底是作者故意不署名,还是疏漏,又或是传播过程中被人为去掉。”王卫东表示,要求传播者在这种情况下找出作者,并在传播时加以注明,是不太现实的,有网友即使有著作权保护意识,但并不会花费时间功夫去找出作者出处并对传播内容进行标注,侵权行为就很容易发生。

结合网络传播特点

构建相应许可机制

其实,不仅仅是喃东尼,凭借夸张搞笑的漫画形象及表情、全民参与设计的新颖形式,而在网络持续走红的暴走漫画也深受侵权之苦。

暴走漫画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暴走漫画的内容都会打上“暴走漫画”的水印,在其网站和App上也都会有常规版权声明,“但是很多小公司和机构,为了牟利使用暴走形象,带来的伤害就会很大;更有甚者,直接盗用暴走形象制作违规内容,在自身违法的同时,也给暴走的品牌带来巨大伤害”。

熊琦认为,新媒体时代侵权事件频发,解决之道应在于构建符合网络传播特点的许可机制,而不是弱化权利人的著作权。

“所谓新媒体,基本与网络相关。”熊琦指出,网络时代作者维权的困境,第一在于传播上的无时间差和无地域性,一旦被非法传播,很难消除影响和及时阻止,损害后果非常大;第二在于传播者的分散性,著作权人根本无法在合理成本内,通过起诉分散于不同地方的网民来获得赔偿。

熊琦说,解决上述困难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首先在于提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高注意义务,构建高效的通知删除程序规则;其次在于完善和改进集体管理制度,大幅提高大规模许可的效率,使得许可成本低于侵权成本,为新媒体提供高效合法的授权渠道;最后,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新媒体时代,作者本身应该增加法律意识,在把新作品发布在网络媒体之前,最好能做一些防范措施,如将自己的作品存档,或者采取版权登记等方式,日后若遇纠纷,也能将其作为有力的证据。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普翔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版权登记能有效保护作者的权益,但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在新媒体时代显得非常滞后。

“比如很多作者的作品都是在网络上高频率更新、连载,如果按照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作者需要将自己的作品打印出来,还要提交一些资料等,实际操作起来是不现实的。”普翔认为,在新媒体时代,如何推动版权登记的技术创新是各方需要思考的,“比如作者在微博、微信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作品之前,能否有这样一个系统,让作者通过打勾等方式来确认这个作品的权属。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作者只需要提交这样一个电子凭证给平台,告知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即可。”

普翔认为,开发这种系统并不需要太高的费用,但需要的是各方面的通力协调和合作,比如国家版权局、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等。“新的传播技术在发展,新的版权登记技术也要跟上。”普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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