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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远程证据应当审慎对待-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4:28:43]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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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对应用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情况要审慎对待,对是否存在着侵害应该进行审查判定。”在4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有关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法院对应用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情况要审慎对待,对是否存在着

“法院对应用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情况要审慎对待,对是否存在着侵害应该进行审查判定。”在4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有关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法院对应用命令程序进行取证的情况要审慎对待,对是否存在着侵害应该进行审查判定。”在4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有关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的讨论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庭长陈国进对于互联网时代远程证据的使用,有着这样的观点。

陈国进介绍,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我们现在身处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证据的形式和举证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近两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先后受理了一些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里面出现有新的举证方式,就是采用秘密程序、远程登录,找到目标服务器后得到反馈信息,然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取证、出具公证文书,作为被告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关键证据向法院举证。”陈国进表示。

陈国进在会上表示,对于这样远程取证的情况,在远程证据的效力问题上,目前法院主要存在着三种态度。

“一部分法院认为,在公证处电脑上远程运行命令程序,查看特定软件背后侵权端口的结果,可以以此来证明被告服务器上安装了侵权软件。”陈国进说,“还有一部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公证书,证明运用程序在远程登录了被告的服务器,并获取该服务器上相关软件安装使用的证据,已经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被告如果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就要承担举证困难和败诉的后果。”

此外,陈国进还表示,有的法院认为远程取证所获得的反馈信息,虽然记载了涉嫌侵权软件的名称,但这并不能对应任何计算机上的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安装使用了侵权软件。

在雷诺公司诉深圳揽客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便存在不同:原告通过运行命令程序,远程获取被告服务器上存在侵权软件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以此获得的反馈信息并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仅凭此证据来证明被告计算机是否使用了软件;二审法院则认为,通过这个渠道所获得的证据是确定的,但非常有限,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被告证明其并未侵权;再审法院则认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服务器的相关装置是可以被修改的,且这项证据不能直观、完整地证明目标服务器上安装了涉案软件,属于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陈国进看来,通过命令程序远程取证的证据,作为初步证据来使用更为合适,原告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进而获得更加充分的证据。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认为,网络上的证据确实存在不确定性,但如果不利用网络证据或者网络环境进行相关的检索,很难获取全面的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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