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慈善法为网络募捐上“双保险”
慈善组织和网络平台成必备条件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慈善法的出台,搅动了网络募捐这一池春水。
从微博、朋友圈中时常掀起热点的各类求助捐款信息,到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等众多互联网公司开展的公益平台,我国的慈善事业,也步入了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开展募捐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然而,跨越时空凝聚各地热心人士的网络募捐,却也因网络的虚拟性,滋生了不少骗捐事件,致使规范网络募捐的呼声愈发高涨。
专家表示,此次慈善法对于通过网络开展募捐,有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将引导人们正确开展慈善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将是未来网络公开募捐规范化发展的双重保障。
个人网上公开募捐须有公募机构认领
无论是使用支付宝,还是通过微信与人聊天,亦或刷微博了解新鲜事,如今,网民都能够很方便地在这些软件中,找到开展公开募捐的公益平台,动动手指就能完成捐款,献出自己的爱心。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这些公益平台中,除了一些慈善组织开展的项目外,很多公益项目的公开募捐活动,都是由个人发起的;而个人发起这些公开募捐,都需经过一定的程序。
以微信钱包中的腾讯公益为例,个人在经过实名注册后,便可以发起公益众筹项目的申请;而项目申请提交后,只有等待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相关机构认领后,才能以该机构的名义上线筹款,善款也将直接进入该机构的账户,再由该机构和受助人签订合同并将善款拨出。
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发起人师曾志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样的模式已经开展多年,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体系:“这种做法是民间智慧的体现,因为长期的经验证明,个人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有限,并且无力承担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相关责任,在专业性上与慈善组织相比,有很多不足之处。”
师曾志举例,比如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见针对某些特殊疾病患者的募捐活动,个人与慈善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大不一样:“如何开展救治更为合适、如何用药更加妥当,什么样的钱该花、什么样的钱不该花,这些判断只有依靠专业的慈善组织才能做到。并且,慈善组织能够参与到整个救助环节中,让慈善活动更加规范、可控。”
如今,慈善法的出台,更是将个人爱心、专业慈善机构、互联网平台三者以有机结合的形式制度化。
即将于今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在第23条中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同时,对于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希望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
慈善法第22条、26条规定,公开募捐只能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个人爱心是非常可贵的,但更需要有专业、合规的程序,才能让爱心施放得当、落到实处,进而保证捐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利益。”师曾志说。
不过,师曾志也指出,法律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并非意味着,个人不得转发公开募捐的相关信息:“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目的,在于使慈善组织介入下的募捐活动更加规范,但募捐信息的传播,依然需要社会大众一起努力。对处于慈善组织监管下的公开募捐活动进行宣传,并不违背法律的要求。”
慈善平台是否应指定引争议
面对慈善活动互联网化的趋势,究竟在哪些互联网平台上可以发布募捐信息?互联网平台对于公开募捐活动是否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此次慈善法出台后,这系列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而在慈善法第27条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师曾志认为,慈善法规定应当在相关部门统一或制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样可以让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的方式更加权威,并不是任何一家网站、平台都可以做到的。
“对于这些可以发布募捐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审核条件。不过,具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仍然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则。”师曾志表示。
但师曾志也强调,统一或者指定平台,并不是限制慈善活动只能走这些渠道,而是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渠道,“只要平台符合要求,就都应当赋予其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指出,在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中,互联网平台扮演的是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只负责审核进入平台的相关慈善组织的资质,并不应该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个责任应当由发出募捐信息的慈善组织来承担”。
朱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实践中来看,目前网上有很多打着公益、众筹等旗号开展公开募捐的平台,鱼龙混杂,一些平台甚至从基于公益目的的公开募捐项目中抽取服务费,以此牟利;而慈善法出台这项规定,就能够提高门槛,一定程度上净化网络募捐市场。
然而,在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看来,慈善法对于互联网平台的限制性规定,却很有可能限制了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创新。
“美国目前有160万家慈善组织,我国慈善组织在日后超过百万家应当不是问题。随着网络募捐方式的兴起,如果这些慈善组织都必须到相关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去发布信息,是否过于局限、甚至是无法满足需求?”徐永光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而且他认为,指定多少家平台、指定哪些家平台、创新形式的平台能否得到认可、指定的平台是否就一定安全可靠,都是目前尚难解决的问题。
徐永光认为,互联网平台只是为慈善组织提供了第三方的信息服务,慈善组织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不应当受到行政力量的过分干预。
“法律已经规定平台要去审核慈善组织的相关资质,没有必要再去统一或者指定平台。以慈善组织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为界限,划清互联网平台与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将慈善活动的监管交给专业的慈善机构、将网络传播的工作交给互联网平台,这样就足够处理二者的关系了。”徐永光说。
个人求助不应动用慈善组织的力量
网络募捐的蓬勃发展,也存在灰色地带。
“×××经检查患上白血病,手术费、治疗费需一百余万元,希望有好心人出手相助。捐款请汇入个人账号……”这样的求助信息,在网上并不少见。特别是经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传播后,往往会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得到不少热心人士真金白银的支持。
但类似这样的信息,往往也是骗捐的重灾区。
2015年8月,杨彩兰利用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件,捏造其父是爆炸事故受害者的虚假消息,骗取网民捐款近10万元;2015年10月,李娟在喂养男友的狗时被咬伤,其男友却谎称因救人被野狗咬伤,筹得网络捐款超过80万元;2016年1月,被称为“知乎女神”的“童瑶”被曝实则男性,利用两个账号上演“双簧”,骗取400余名网友超过15万元善款……
这些反转的剧情,让捐献爱心者受到了伤害,也让不少人呼吁,慈善法应当禁止这样的网上骗捐行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人们发出的求助信息,从私人空间上升到公共空间。在这么大的公共空间范围内,原本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被打破,从而缺少对个人的约束力,难以做到对捐款目的和善款使用的有效监管。一旦发生问题,也很难追责。”师曾志表示,在善心被不当利用的情况下,最终可能会变成社会中恶意的来源,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后续的慈善事业发展。
不过,徐永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些骗捐的情况,并非全都在慈善法调整的范围内,关键是要区分相关行为是属于网上的个人求助行为、还是网上的公开募捐行为。
徐永光解释,个人求助的本质是私利性的,为了帮助自己或者亲朋好友而向他人发出捐助请求;公开募捐的本质却是公益性质,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非有针对性的一两个人。
依照徐永光的观点,上述案例实际上都属于个人利用网络求助的行为,不属于通过网络公开募捐的范畴。
“个人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违反民法的告知义务、触犯诈骗罪等现有法律来解决和制裁。”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表示。正如他所说,上述骗捐行为,最终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
“所谓公开募捐,是指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而公开募集财产的活动。”徐永光介绍,只有一个人针对某些社会问题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才会受到慈善法的调整。
由于在慈善法出台后,对个人公开募捐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因而有观点提出,鉴于网络上的个人求助容易出现骗捐的现象,可以考虑将这些个人求助的情形,通过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引向规范化监管。
这种观点在业界有着不小的争议,不过在实践中早已有所体现。不少慈善机构组织都曾发起过针对特定个人的公开募捐,也着实帮助不少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但在徐永光看来,这样做并不合适。他认为,既然个人求助是基于私利的考量,就不应当动用公益性质的慈善组织的力量,为特定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否则,就涉嫌公器私用,对于其他需要慈善组织帮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