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网店限量秒杀,商品却提前下架-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2:12:2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2015年,市工商局受理消费诉求53793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3.17万元,化解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抽检各类商品885批次,下架不合格商品货值160余万元;查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2015年,市工商局受理消费诉求53793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73.17万元,化解了大量消费矛盾纠纷;抽检各类商品885批次,下架不合格商品货值160余万元;查纠银行业电信业格式条款10余项,对公用事业领域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及整治;同时,还查处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记者对市工商局一年来打假维权的热点、亮点案例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大连市工商局“2015年度十大打假案例和维权实例”。

案例 有缺陷的燃气灶被责令召回

2015年11月,市工商局对大连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分别为JZY-18、JZT-808A 的“超人”牌家用台式和嵌入式燃气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对已销售的同型号燃气灶采取召回措施,对尚未销售的处以货值3倍罚款,并没收不合格商品。

2

案例 销售假冒产品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家住同一小区的三名消费者到市工商局投诉,称他们一同购买的“多乐士”墙漆颜色不正,怀疑是假货。经执法人员调查,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这三名消费者购买货品均为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营者郭某主动向消费者退还购货款2.5万元,并按购货款的三倍赔偿了7.5万元。因郭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3

案例 抽奖“打巨折”谨防冲动消费

2015年3月,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商场购物时参加了商场抽奖购玉活动,以2470元购买了一款原价24700元的和田碧玉挂件。购玉后,他找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鉴定,认为该玉确为和田玉,但不值2000元。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退货未果,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罚款2万元,并通过行政调解,帮助消费者退还货款。

4

案例 网店搞限量秒杀 商品却提前下架

2015年7月26日,消费者举报大连某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注册的某网店。经查,该公司于去年7月1日,在其淘宝店网页上发布广告:7月25日10点开始,9元抢购店内某款售价280元的玩具,活动不限时,2000组玩具售完为止。但在活动当天,特价玩具开售半小时,成交72组后即下架停售,其属于夸大商品数量,发布虚假促销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9000元罚款。

5

案例 手机更换 “三包期”应重新计算

2015年5月,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由于故障仍未排除,商家予以更换了一台新机。但新机使用两天仍然出现同一故障,要求退货被拒绝。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更换新机,“三包”期应重新计算。消费者自换新机之日起7日内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

6

案例 游泳馆强制消费被叫停

2015年12月,多位消费者投诉大连某游泳馆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消费。经调查,该游泳馆经重新装修改造后,对服务条款和收费项目作了调整,规定不论新老会员,此前可以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需要交一年700元的租箱费才可使用、不能自带饮用水等。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立即叫停其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7

案例 组织团队计酬传销被查处

2015年6月,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经营者张某作为某公司系列产品的地区总代理,采取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销售产品。组织者通过吸纳会员购买产品,达到819元后,该会员即成为业务员,获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业务员再发展下线人员,并从其销售业绩中提取奖励。案发时,发展人员35人,违法所得2万元。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8

案例 化肥含量不达标被处罚

2015年3月,在对肥料质量的抽检中发现,大连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掺混肥料(标示:28-12-10 总养分50%含氮40kg/袋)总氮含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比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庄河市市场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万元。

9

案例 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被没收

2015年12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区某眼镜店销售的,标注产地为意大利的“MISSONI”品牌镜架和太阳镜,无法提供出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货发票。市工商局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没收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并对经营者处以2.7万元罚款。

10

案例 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被严惩

2015年10月,消费者举报大连某食品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海参产品广告,使用了“最可信”、“最真实”、“最放心”、“最高品质”等绝对化用语。且宣传其产品为“中国驰名商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央视多次报道”、“历届消费者放心品牌”等,均为虚构的内容。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井惠群单丹 记者曲家乙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