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曾担任安徽宣城市委副书记,2006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刑。2012年3月,杨某刑满释放后,得知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等网站登载了多篇与他有关的文章。根据这些文章的描述,杨某的私生活混乱不堪。杨某认为这些文章是捏造、虚构的,致使他的名誉受到严重侵害,于是将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告上法庭。据了解,杨某向新浪网和腾讯网各索赔73080元。(3月13日《安徽商报》)
贪官落马后,其糜烂私生活被“深扒”,似乎已经成了“中国式反腐”的常态。这或许在于“财色”本不分家,有了权力的春药,很多贪官确实存在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生活作风问题。而另一方面或许更在于,或文章迎合了不少人的低级趣味,既带有桃色元素,又能满足窥探欲,天然具有“吸睛”效果,为一些人所“喜闻乐道”,这势必引起一些媒体的推波助澜。
事实上,这种看似正义的“反腐必经程序”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理性要求。私生活的“深扒”,容易让人们的眼光远离反腐司法案件本身,而去关注与案件定罪量刑不相关的事项,甚至影响到公众对最终判决本身的公正感,比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有贪官被曝光有着糜烂私生活,但是贪腐金额并不高,当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罚较轻判决时,势必无法满足不少人的愤怒感,直至产生对判决的质疑。
更严重的是,在一些反腐报道中,所谓某些“私生活”本就没有确凿证据,有着和“清宫秘史”一般的捕风捉影、牵强附会。其实,即使是贪官也有着不容侮辱、诽谤的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对于曾经的落马贪官杨某,这几家网站到底是在正当行使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还是虚构了事实对之进行了诽谤,还有待法院审理认定。但可以肯定是,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这几家网站,即便这几家网站不能就相关情况一一做出扎实的证明,至少也需要提供是否存在正当、可靠的新闻来源,否则,恐将承担败诉风险。
落马贪官出狱后将报道自己私生活的媒体诉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着实少见。实际上,这也给所有网络媒体以及所有有着媒介功能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反腐报道提了个醒。面对落马贪官,进行舆论监督,还是需要更多地回到案件本身,即便要曝光其私生活,也必须于事实有据、于法律有节,莫要为吸引关注而哗众取宠,不仅让自身承担责任,更影响到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舒锐(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