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3月10日消息,深圳市消委官网的信息显示,深圳市消委会发布电信行业电话业务不公平格式条款评议,评议涉及资费调整及合同解除问题、停止服务未提前通知、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责任排除、个人信息保护、套餐资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深圳消委:套餐使用不满一个月应以实际费用结算其中,条款评议指出,建议在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应按无优惠单价计算产生的费用,如果产生的费用超过套餐总价的,则按套餐总价结算,不再退费;如果实际产生费用不超过套餐总价的则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明宇)
以下为TechWeb整理的主要评议内容:
1、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变更资费套餐
首先,由于通信服务属于公共基础服务,若运营商直接规定解除协议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而且通信业务或资费属于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电信运营商升级系统、业务调整等原因进行调整的,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非因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对资费套餐进行变更。
2、停止服务需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运营商暂停服务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上述条款中直接约定 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服务 ,单方面扩大了运营商的停止用户服务的权利。建议增加 在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后仍未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可以暂停甲方服务 。
3、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问题
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六条第四款中规定向合法的个人或企业信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 的规定,可能扩大了运营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的范围的规定。
深圳消委与中移动沟通后,中移动同意将条款修改为 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客户身份状况、话费欠费及偿还信息以及其他经有关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提供的信息 。
4、用户手机被盗运营商应帮助止损
对于运营商的过错造成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丢失或被盗用的,运营商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运营商知道消费者服务密码被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运营商作为电信服务的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方式,防止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运营商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仍需承担责任,如用户手机丢失,电话卡挂失后仍通过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运营商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5、发送商业信息应明确提供拒绝的方式
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收到电信运营商发送的业务推广短信,如游戏免流量下载、第三方应用软件推广等,此类信息属于商业信息,部分消费者对此类服务没有需求并且不希望继续接收此类信息,但电信运营商在发送此类商业广告时却未明确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所以电信运营商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在短信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拒绝接收的方式。
6、套餐使用不足一个月的费用应按实际费用收取
建议在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应按无优惠单价计算产生的费用,如果产生的费用超过套餐总价的,则按套餐总价结算,不再退费;如果实际产生费用不超过套餐总价的,则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剩余费用退回到未消费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