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拒绝加州法院命令
2015年12月2日发生的枪击事件则是这起事件的起因。该枪击事件发生在加利福利亚州圣贝纳迪诺市内陆区域中心,一对“恐怖分子夫妇”发动了恐怖袭击,导致14人死亡,22人受伤。两名枪手被警方当场击毙,联邦调查局获得其中一名枪手赛义德·法鲁克的苹果手机。美国联邦调查局声称,枪手法鲁克及其妻子属于恐怖组织。
联邦调查局获得搜查令后,开始搜查枪手法鲁克的手机数据,希望获得更多破案信息,但是由于该苹果手机被机主设置的四位数手机密码锁住,美国联邦调查局无法解锁该手机。根据苹果手机的设置,如果错误输入10次解锁密码,手机里的内容将会自动删除。
联邦调查局向加州联邦地方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法院命令美国苹果公司协助FBI调查,要求苹果公司给FBI设计苹果手机解锁软件、恢复软件及其他能够读取加密手机信息的软件。
联邦调查局表示,枪手法鲁克夫妇是极其危险的恐怖分子,其所属的恐怖组织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及美国国民的人身安全,需要获得更多信息进行调查。FBI不会滥用该技术,因此,苹果手机用户的信息安全不会受到大规模的侵犯。
联邦调查局的目标包括:防止手机自动清除信息;通过电脑自动组合该手机四位数开机密码;尽早完成;读取密码软件可以在苹果公司或者FBI处安装,但需要FBI来解锁开机密码。
加州联邦地方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裁定,同意FBI的申请,命令苹果公司为FBI提供协助,并满足FBI的目标。然而苹果公司并不打算配合这项命令,公司首席执行官库克当天在官网发表声明说:“美国政府要求苹果公司采取前所未见的举措,这将对我们顾客的安全构成威胁。”
2月25日,苹果公司还向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法官谢丽·皮姆撤销2月16日的裁决,该裁决要求苹果公司提供特殊软件帮助“解锁”苹果手机开机密码。并称将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
司法部再向法院申请
自苹果公司发出声明不配合法院命令后,数家科技公司包括脸书、雅虎、推特、谷歌等支持苹果公司的决定,认为这项命令将减损所有科技产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政府及执法部门则担心,先进的加密技术将加大起诉罪犯的难度。
2月20日,针对苹果公司拒绝配合法院命令一事,美国司法部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强制苹果公司破解法鲁克使用的手机。
司法部表示,法院已同意取得数据对本案调查的重要性,但苹果公司不仅未配合反而公开违抗法院命令,并通过行销及设计等方法,让技术凌驾法律,控制数据的取得。
另外,司法部说,法院的命令并不是提供黑客或歹徒入侵苹果手机的机会,也不是要求苹果公司入侵顾客的手机或解密自己的手机产品,更不是授予行政部门在没有授权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取得个人信息的无上权力。
司法部还表示,无意否认苹果公司的申辩权,但本案的调查有其急迫性,加之苹果公司已明确表示不配合的意愿,因此,向联邦法院提出这项强制命令的动议。
白宫新闻秘书近日表示,奥巴马总统认为发展强大的加密技术是好事,对美国经济以及保护美国公民的自由都有益处,但与此同时,也无法容许歹徒藉机在网络世界中建立安全的避风港。
白宫新闻秘书还说,奥巴马认为加州重大枪击案的调查是重中之重的当务之急,而FBI要求解锁凶嫌的手机符合标准作业程序。
苹果公司的挡箭牌
苹果公司与FBI各执一词,目前本案面临的法律争议焦点,是FBI要求法庭命令苹果公司创作手机解锁软件是否违宪?
苹果公司认为,FBI要求法庭命令苹果公司创作手机解锁软件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第五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一修正案通常用于保护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意思是政府不得强迫个人表达其不愿意表达的内容和保护个人表达观点的自由。第五修正案现通常被用于保护公民自由和隐私权。
从苹果公司的立场上看,FBI要求苹果公司编写手机解锁软件程序相当于强迫苹果公司表达其不愿意表达的内容,强迫其创造其不愿意创作的软件程序,因此该法庭命令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此外,美国公民在使用苹果手机时,其个人信息属于手机用户的隐私,美国公民的隐私权应受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设计这一程序,如泄露将会导致成千上万的苹果用户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攻击,将有可能严重侵犯苹果用户的隐私权。因此,该法庭命令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从FBI的立场上说,虽然苹果公司的言论自由和枪手法鲁克的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当FBI具备有力的理由和政府利益时,其政府行为将被正当化。FBI的要求是为了应对恐怖主义和国家安全威胁,出于对恐怖分子的调查需要,且该技术和软件将仅用于这一特定案件中的特定手机中。
司法部申请被驳回
由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是美国宪法保护的重要和基本的公民权利,当政府行为侵犯到这些权利时,美国最高法院通常会采取严格审查标准(strict scrutiny)来审查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严格审查标准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被允许的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二是政府行为是达到这一政府利益的必要手段。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则政府的行为则被允许,不违反宪法。反之,政府行为违宪。
本案的背景是,枪手被FBI认定是属于ISIS组织的恐怖分子,枪手法鲁克手机中可能存在很多与恐怖袭击有关的联系人及相关信息。恐怖袭击涉及美国公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利益。因此,破解恐怖分子手机密码,获取手机数据信息,进行恐怖袭击的调查工作属于被允许的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
必要手段,意味着这一政府行为是侵害性最低的手段(least intrusive mean),没有其他侵害性更低的可行手段。FBI的目的是进行圣贝纳迪诺市枪击事件的调查,该调查必须破解该苹果手机的密码吗?FBI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FBI已经获取了该苹果手机的网络云盘(iCloud)备份信息,并根据网络云盘的备份信息得知枪手法鲁克通过苹果手机与枪击案的同伙和受害者交流过,同时得知法鲁克曾经在枪击案前一个半月销毁网络云盘的信息以毁灭证据。因此,仍有关键信息存储在该手机上。
因而,如获得枪手法鲁克苹果手机内的信息,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破解法鲁克的苹果手机密码。但是,破解该苹果手机密码,是不是只能通过苹果公司编写一个可以破解苹果系统的软件程序并创作留有“后门”的操作系统才能实现呢?FBI声称储存在枪手手机里的信息不能被FBI或者苹果公司知晓的其他方式所获取。
但同时,FBI需要证明苹果公司编写一个可以破解苹果系统的软件程序是能获取该手机的侵害性最小的途径。如FBI能证明,则FBI的要求则有较大可能因有正当理由而被法院认定为合宪。但FBI要求苹果公司对其安全技术预留后门则可能不是达到本案政府目标的必要手段。
2月29日,詹姆士·奥伦斯汀法官发布一份长达50页的命令,驳回了司法部的要求;并称,涉及21世纪隐私和技术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当今的立法者决定,而不是对原有法律的重新解读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