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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职务发明条例草案是“叠床架屋”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4 00:33:4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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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2015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2015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草案的出台有何意义?相关内容的规定能否实现“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立法目的?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

法治周末: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涉及到了职务发明。为此有人指出,没必要另起炉灶再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可能出现内容上的重复与冲突之处。请问您如何看待该观点?

刘春田:从草案的内容来看,确实会与我国现有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重复与冲突之处。这反映了有关部门在立法上欠缺体系化的思维,单独立法看似是对职务发明问题的重视,却有叠床架屋之嫌。

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看,体系化都是法律所必不可少的品性。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职责分明、恪守分际。在此基础上,各项法律、制度之间需要整体协调发挥作用,在各个环节上和谐一体。但从草案的制定来看,相关部门更多地是希望通过左右职务发明上的利益分配,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事务。

围绕着职务发明的一系列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指出,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因而有关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也应当尊重市场的力量。

法治周末:在当今大工业生产的时代,企业和职务发明人究竟谁是创新的主体、二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一直以来都有着不同的观点。请问您认为,在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上,草案的相关内容,能否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刘春田:就“职务发明”这一机制而言,企业是唯一的创新主体。企业与职务发明人之间如何分配利益,各个行业、各个企业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既是市场关系问题、也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却恰恰不是政府职能应当介入、去发挥作用的地方。

在这个问题上,不宜由政府用一刀切的行政力量来解决市场、行业、企业中存在的千差万别的问题。这是非常落后、武断的做法,完全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与职务发明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如果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应当遵循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方式,而不应当由政府依仗行政力量,通过处罚当事企业的办法去解决,这样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法治周末: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奖酬数额和比例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而此次草案中规定的数额与比例,相较于此前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标准,又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请问您如何看待这样的制度设计?

刘春田:有关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专利技术转化为财产以后,如何分配利益的问题。应当明确,这本就不属于专利法、专利制度要去解决的问题。专利制度的作用,应当聚焦于审查申请、拿捏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何授予专利、专利授权给谁、界定专利权的范围、如何行使专利权、遇到纠纷或侵权如何救济等,而不在于背后的利益分配上。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职务发明奖酬数额和比例的规定,本身就有蛇足之嫌;而草案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其进行更具体、力度更大的规定,是对专利制度的异化。

法治周末:草案中引入了发明报告制度,但这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做法,却并没有得到大多人的认可,请问这其中存在怎样的问题?

刘春田:草案中引入的发明报告制度,原本规定于德国1957年《雇员发明法》中,该制度的核心就是根据德国发明人只能属于自然人的理论,解决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半个世纪的实践说明,这是一项成本高,且容易产生纠纷的低“性价比”的制度。2009年,该法修改,这项做法已被放弃。

在我国,顾名思义,仅从“职务发明”一语就可以明确,知识产权属于企业从无争议。我们若借鉴已经被证明落后的制度,把本无争议的权利推向可争议的境地,徒生事端,并不妥当。

建议相关部门,若需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应当系统地了解相关国家的历史、社会与经济情况,完整、准确地了解该国的法律制度。一项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也要因地制宜,审慎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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