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消费、无理由退货、投诉处理时限……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并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很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昨天,本报记者请业内人士进行了解读。
预付卡
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
商家未履约,可要求退款并支付利息
条款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
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发卡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
解读
各类预付卡让市民出门消费更加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风险。部分商家不按约定提供服务、退款难甚至商家跑路等消费纠纷,维权很麻烦。例如,去年多起投诉就是市民办理洗车卡,充值后钱还没用完商家就跑路了,导致卡内的钱无法追回。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发卡商家需要在银行开立账户,即使商家跑路,消费者也可以拿回退款。
除此之外,办卡容易、退卡难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卡内限额,也让美容院等商家要求消费者一次性充卡就要上万的情况不再出现。
特定服务
美容服务不得做医疗整容
旅游服务不得擅改线路
条款
从事美容服务的,不得从事属于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从事客运服务的,不得无故拒载、绕行、中途停运或者转运,营运场所及营运车辆配置的空调器、电视机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使用;从事旅游服务的,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约定条件,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医疗卫生单位不得销售以日用品包装的药品或者将日用品作为药品推销,增加患者负担。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有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条件等禁止性行为。
解读
对于美容、客运、旅游、金融服务、房地产等投诉热点,对其经营者提出了针对性规定,方便消费者维权。例如,不少美容院超范围经营,进行医疗性微整形,明确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对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医疗卫生单位,提出明确规定,增加消费者维权意识。 记者 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