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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规定-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3 15:20:0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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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3.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2)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禁止内容;(3)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2)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3)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4)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2)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3)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4)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5)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6.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整理:庄金泉 张良才 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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