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搜狐的节目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其具有较高独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作品的认定。而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所有新闻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通行标准
娱乐新闻报道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个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搜狐视频诉暴风科技(300431,股吧)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10段娱乐新闻视频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暴风科技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未经授权播放的行为构成侵权,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搜狐视频1.3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国首个娱乐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判例;法院首次在终审判决中,明晰了娱乐新闻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前提和要求。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争议不断。而此次《搜狐视频娱乐播报》的节目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享有著作权,多位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关键在于其具有较高独创性,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于“作品”的认定;而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核心要素,也是所有新闻作品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通行标准。
高成本投入换来非法转载
据了解,《搜狐视频娱乐播报》是搜狐视频出品的一档日播资讯类栏目。根据其官方网站上的介绍,该节目的特点是“独家内容、独特观点、独特的视角,向广大网友全方位展示娱乐圈的瞬息变化”,“在忠实记录文化娱乐事件现场的同时,力求从更深的层次进行分析”。
搜狐视频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搜狐视频娱乐播报》做过很多独家娱乐新闻,在业界有较大的影响力,“只有做独家新闻,才能获得关注度和流量,这是一个视频网站赖以生存的根本”。
除了以独家为卖点外,搜狐视频相关工作人员还介绍,大成本的投入、精良的后期制作,也是这款节目能够吸引观众的重要原因。
“虽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每条新闻的时长也就几分钟,但背后的投入是巨大的。从获取独家新闻源开始,到新闻内容的编排,图片和视频的拍摄、编辑,这些原创的过程十分辛苦,也是保证节目质量的核心。”搜狐视频相关工作人员说。
然而搜狐视频相关工作人员也坦言,由于《搜狐视频娱乐播报》是一款网络播出的娱乐新闻视频节目,因而非常容易在网上遭到未经授权的非法转载、播放。
“一些视频网站和播放器的非法转载、播放,会造成我们网站自身流量的损失,让我们巨大的投入付诸东流。”搜狐视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一位网络视频业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上有很多娱乐新闻播报视频节目,大多都是以图文结合和视频形式为主,具有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等特点。
“但这类节目的特点,同时又意味着具有盗版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时常在权利人刚刚制作播出后,即出现快速被转载、盗播的情况。这种现象,一直给权利人维权带来较大困扰。”该业界人士表示。
搜狐视频此次与暴风科技之间的诉讼,起因便是暴风科技旗下的“暴风影音”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了《搜狐视频娱乐播报》的10段娱乐新闻视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0段涉案视频的内容系娱乐性质的报道,报道内容采用影像、图片播放的形式,穿插旁白解说,并配以字幕、音效及画面特效制作而成,整体内容的独创性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高度,并非对消息的单纯介绍播报,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
这样的判决理由,也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亦在终审判决书中再次强调。
法治周末记者就此案希望采访暴风科技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搜狐视频起诉一案已结,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定,对媒体报道不作评论。”
独创性新闻受著作权保护
本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很大程度上在于,本案涉及到了一个新闻业界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究竟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个问题的由来,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时事新闻”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时事新闻的解释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时事新闻构成了著作权制度中的唯一表达情形,即在表达途径上具有唯一性的表达,不能被授予著作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解释。
“一般来说,时事新闻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出现的社会事件,娱乐新闻是涵盖在其中的,属于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娱乐新闻并不比其他新闻更加特殊,本案中《搜狐视频娱乐播报》的节目之所以能够得到法院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到,《搜狐视频娱乐播报》中节目的创作内容、创作手段以及对智力成果的积累,达到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核心认定标准,即具有独创性,因而可以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刘政表示,这一结果与其是不是娱乐新闻关系并不大,其他新闻如果也能满足这个要求,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是个案认定的结果。”
丛立先对此也持有同样的观点,在他看来,《搜狐视频娱乐播报》中的节目综合了新闻报道、评论、图片、影像、画面等创作元素,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这些节目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而不仅仅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了。
而对于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之间的界限,刘政举例:同样是对一起飞机失事新闻事件的报道,如果仅仅以一条消息的形式报道了事件的相关经过、情形,这条新闻报道就属于时事新闻;而如果一些媒体对飞机失事这个事件做了大量深度的采访、报道和解读,就可能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往往是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才能完成的,价值较高,因而不能被简单地认定为时事新闻,从而由他人随意使用。”刘政说。
“通常情况下,如果新闻作品仅仅用极为简单的语言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不存在独创成分,就是事实新闻;如果加入了描述性、评论性的语言,则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就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沛在《新闻作品转载成风,原创媒体不再沉默》一文中,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给新闻创作者打了强心剂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今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了多起新闻作品侵权纠纷,较去年相比案件数量增长一倍。这样的现状,一方面表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作品被非法引用、转载的情况多发,维权较为困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表示,新闻作品保护难的问题,源于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规定,本身就没有确切的内涵;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界限确实很模糊。
杨明指出,2014年,轰动一时的搜狐诉今日头条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即涉及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界定问题。对于此案,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了多篇报道,业界与学术界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张沛也撰文认为,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转载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丛立先表示,这种现象,反映了内容生产商与内容传播商之间的利益博弈:“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海量、快速、交互的特点,决定了它们需要大量的内容进行传播。如果不能规范化操作的话,内容传播商就可能‘盗用’内容生产商的现成‘作品’,这就构成了侵权。”
丛立先介绍,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是个传统问题,但过去因为诉讼标的小、维权成本高,使得新闻作品维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视听作品等各种新闻作品的新形式广泛出现,新闻作品的价值已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此领域的维权问题从产业和经济角度来说,非常有意义。
“寻求司法保护是维权通常采取的手段,可以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但对于影响力较大、侵权程度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寻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行政机关的严惩,达到警示、教育侵权者以及类似侵权者的效果。”丛立先说。
刘政认为,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搜狐视频娱乐播报》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终审裁决,无疑给新闻作品创作者打了一针强心剂。
“我认为本案的影响是十分积极的,最终的判决告诉大家,只要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成本去创作优质内容,凝结更加丰富的智力成果,法律就一定会对这些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给予保护。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优良新闻作品诞生,促进整个新闻产业的繁荣。”刘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