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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私卖包裹,犯了什么罪-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3 13:58:0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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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疆日报讯 (记者杨舒涵报道)孙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快递公司投递员。2015年6月,由于发货量较大,公司分配他到仓库分拣快递。由于公司管理疏漏,孙某将早已准备好的假包裹与客户的包裹置换,非法所得2万余元

新疆日报讯 (记者杨舒涵报道)孙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快递公司投递员。2015年6月,由于发货量较大,公司分配他到仓库分拣快递。由于公司管理疏漏,孙某将早已准备好的假包裹与客户的包裹置换,非法所得2万余元。经快递公司报案,公安机关抓获了正准备逃跑的孙某。

2015年8月,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检察院,孙某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成为检察官们的案件定性分歧。如涉嫌盗窃,根据刑法,很可能获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但如果是职务侵占,虽然数额较大,只可能获刑2年至3年。

案情分析过程中,有检察官认为,孙某正是利用了自己在快递公司的便利,才成功以此获利,“如果他不在快递公司拥有这份职务,自然无法顺利作案,因此这种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也有检察官认为,孙某利用了在工作中接触包裹的便利,并非是他的职务之便,而是孙某的工作之便,这种行为应涉嫌构成盗窃罪。以案说法:

主办案检察官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孙某涉嫌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主办检察官表示,孙某作为快递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只是负责将快递包裹分拣,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经手”包裹所必须具备的临时处置包裹的权力。孙某之所以能得逞,仅是因为他利用了其工作环境中无人监管的工作便利,而非是“经手”包裹的职务便利。因此其涉嫌构成盗窃罪。

日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庭宣判,孙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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