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1月5日讯(记者 张雯婷)“双11”促销活动临近,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价格纠纷,避免价格欺诈,济南市物价局向消费者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购买商品前观察是否“明码标价”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观察经营者是否对该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并对价格变动及时进行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种交易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维权”注意保存获取相关证据
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嫌疑,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获取相关证据,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取网页、保留发票,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济南市物价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58,也可拨打济南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另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各类价格举报投诉,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