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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造谣、传谣的法律规制-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3 13:11:5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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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7日,于文华在微博发文称:“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该微博一经发布,便引发网络疯传,但经求

10月27日,于文华在微博发文称:“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该微博一经发布,便引发网络疯传,但经求证该消息并不属实。随后,于文华删除该条微博,并发布微博称:“就刚刚误转阎肃老师的事实不实,郑重向大家道歉,向家人道歉。”

有网友认为,于文华不经核实便随意发布阎肃老师去世消息的行为,太不谨慎,太不负责任。同时,也有不少公众提出疑问,《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于文华传谣的行为是否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规定旨在打击通过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且造谣、传谣行为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有特指的,即必须是有关“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取而代之的可能为民事责任承担或行政处罚。并且即使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有关“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是否应给予刑事处罚,还应结合其具体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及是否有“明知、故意”的主观罪过来对具体事件进行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次事件,于文华发布的严重失实信息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无关,因此也不必讨论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论证其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了。此外,于文华事后及时删除了不实信息,进行了道歉,并获得了阎肃家人的原谅,因此其行为也不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网络的兴起和普及,微信、微博已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交方式,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网络上一些虚假信息的传播、泛滥,不仅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将编造、传播相关虚假信息的相关行为入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利用网络等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也提醒民众在发布相关信息前,要本着谨慎的态度,加强自律,在转发相关信息之前要三思而后行,同时也提醒民众在其拥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敬畏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净化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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