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除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界定之外,也在经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规则、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大幅度放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的限制、经营主体的范围等,适应了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消费者的需求,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下称《监管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只是针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都已远远超过了《监管办法》的规定。
第一,与《监管办法》相比,《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界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第二,《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还包括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司,还涉及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第三,《暂行办法》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五,《暂行办法》强化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暂行办法》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16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