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恶性讼争搅乱网络音乐秩序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22:23:3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出乎意料,在国家版权局发出的一则通知上,会出现“责令”这样严厉的词汇。7月9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赫然出现在了国家版权
资料图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出乎意料,在国家版权局发出的一则通知上,会出现“责令”这样严厉的词汇。

7月9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赫然出现在了国家版权局的网站首页上。

“以前我们都只是发个规章,而像这次通知中使用‘责令’字样,还是第一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如此表示。

除了“责令”二字十分吸引眼球外,此次通知中的内容也令人充满期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红线”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而配合着此次通知,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会上明确了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思路;同时,包括QQ音乐、阿里音乐、酷狗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在会上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以有效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

“没人敢说自己平台没问题”

“可以不客气地说,目前没有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存在版权问题,只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对于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版权现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这样说道。

段玉萍的说法,据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得到了多家网络音乐服务商相关工作人员的证实。他们纷纷表示,目前正在对平台中音乐版权授权情况进行清查,进一步规范和清理不合规现象。然而,各家网络音乐服务商,并未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目前清查的情况和进展程度。

“这种网络音乐版权问题普遍存在的现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大体上来说,要分为故意侵权和版权市场复杂两种情况。”网络音乐业界人士李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李刚介绍,故意侵权的情况,多发于一些小型音乐网站:“这些网站本身没有实力去购买大量的正版音乐版权,只能通过传播盗版音乐来吸引用户。这是当下较为严重的网络音乐版权问题,也是国家版权局一贯打击的重点领域。”

而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大型网络音乐平台,李刚表示,这些平台在践行网络音乐正版化上的力度一向很大,也有实力购买正版音乐版权;之所以也存在一些版权问题,大多是由于市场上复杂的音乐版权授权模式造成的。

对此,某网络音乐服务商相关工作人员坦言:“音乐版权的购买与授权,并不像用户下载一首歌曲一样简单。一首歌曲上承载了多项版权,并且这些版权往往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如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在购买音乐版权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版权纠纷问题。”

以陈奕迅演唱的经典歌曲《浮夸》为例,在其承载的各方权利处于未授权的原始状态下,歌曲版权归曲作者江志仁所有,歌词版权归词作者黄伟文所有,演唱者陈奕迅享有表演者权,而歌曲的发行方环球唱片公司则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各项权利分属于不同权利人,这是极端的情况,却也是常见的情况。

除此以外,该网络音乐服务商相关工作人员还介绍说,对于一些小众音乐,其版权授权的获得难度更大:“音乐版权的采购,要和版权方进行接洽联系。而对于一些美国乡村音乐这样的小众音乐而言,作为服务商我们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与相关版权人取得联系。”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些难以找到版权方的音乐,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业界通行的做法是先将这些音乐内容放在平台上进行传播,因而产生了一些未经授权的音乐内容。

“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是可以促进相关音乐的传播,扩大影响力。而对于这些未在事先获得版权授权的音乐,服务商往往会提供事后的解决机制,即在相关版权人发现服务商使用了其权属作品后,可以与服务商协商解决版权授权问题。”李刚说,“此次国家版权局在通知中要求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全部下线,需要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那么像这类歌曲就不能再播放了。”

重点解决各平台之间版权纠纷

据悉,国家版权局在7月开展的这一系列网络音乐版权治理工作,背后实际上经历了长达4个月左右的调研。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经调研分析,目前我国互联网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以独家版权形式使用网络音乐作品,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此,李刚认为,不同于以往重点打击音乐网站中纯粹的盗版问题,此次国家版权局开展的网络音乐版权治理工作,更集中于解决由音乐版权而引发的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纠纷和对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

“恶性讼争与独家版权,表面看似合理的方式,某些时候会被一些服务商利用,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超越了其行为本身应有之义,对于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不良影响不可小觑。”李刚说,“特别是现在一些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诉讼,其公关的意义更大,并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现实的音乐版权侵权问题。”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仅今年以来,腾讯与网易、酷狗与网易、阿里与酷狗……这几家国内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相互之间均产生了诉讼,频繁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变换着身份。

海洋音乐集团(酷狗音乐所属集团公司)法务总监董鹏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网络音乐版权纠纷的问题,举证难、效率低、成本高,往往只有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而之所以诉讼如此多发,也有一定的客观因素。

董鹏举例,曾经有一个比较简单的音乐版权纠纷诉讼,在较为顺利的情况下,光是为了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花了8个月至9个月的时间;再加上案件从起诉到审判的整个程序,整个案件最长需要两年的时间才能完结。

“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要更多。在这段时间里,侵权方对于盗版音乐的使用并不会停止,等于是白用。最终即使诉讼完结,限于举证难的原因,赔偿数额也相对较低。”董鹏说。

法治周末记者获得了一份音乐版权诉讼民事赔偿数额统计表,上面显示近十年来影响较大的几起审结案件的最终赔偿额,最高为15万元,最低仅为1500元,平均单曲的赔偿数额在600元至2000元之间。

董鹏表示,发生音乐版权侵权的情况,双方一般还是会优先进行协商处理——侵权方通过支付合理费用的方式获得相关音乐内容的授权,或者是下架相关音乐,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只有在对方拒不支付费用、且不下架相关音乐作品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董鹏说,“但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由于缺少其他的维权和救济渠道,除了诉讼,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应当看到这也是网络音乐行业中版权诉讼多发的原因之一。”

董鹏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7月国家版权局通知的下发,能极大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期待国家有进一步的工作方针和措施。

独家版权或限制用户选择

而对于独家版权的问题,董鹏介绍,此前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花费巨资购买独家音乐版权授权,初衷是为了促进整个行业的正版化。

“以酷狗为例,除了音乐的原始权利方要求不得进行转授权外,酷狗始终坚持对外开放转授权,因为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音乐版权的成本。”董鹏说,“只要能够提供公平、合理的价格,并且遵守相关音乐原始权利人的条件和要求,转授权都是可以合作的,这也是业界通行的做法。”

对此,QQ音乐方面也表示,QQ音乐积极进行版权运营,希望与各平台开展转授权合作,力求与更多合作方共同推动中国网络音乐的正版化和行业良性发展。

不过,李刚认为,不排除业界有些服务商希望通过拿到独家音乐版权的方式来排斥、打击竞争对手。在他看来,这种行为确实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独家版权最大的问题就是限制了用户的选择:为了听到某些独家版权的音乐,只能选择某些音乐平台的服务。这样一来,如果音乐的独家版权过多、过于分散,用户就得装好几个APP才能听到自己喜欢的音乐,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用户体验,也会造成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抬价竞争。”李刚说。

李刚指出,独家版权与恶性诉讼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恶性诉讼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某些网络音乐服务商打着‘独家版权’的名义进行的;而一些公司在音乐版权诉讼中吃了亏,又会在独家版权采购中投入更多,以期通过下一次诉讼扳回一局,形成恶性循环。”

李刚认为,只有打破独家版权的限制,建立更为合理的版权分发秩序,才能让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将注意力集中到产品、服务的改进上,而不局限于通过烧钱抢得音乐内容来争夺用户。

“当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集中力量去改善产品运营和服务模式的创新,由行业统一规范音乐正版化工作,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纷争、促进整个行业的蓬勃发展。只有整个行业规范了、发展了,才能最终保障音乐原始权利人的合理获酬。”李刚说。

而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恶性讼争、竞购独家版权等行为要纳入法治视角中进行考察,不能先入为主地定性为“恶性”“不利”,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该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核心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就是合法的市场经营行为。”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