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销售假冒注册国际一线名牌商标商品的二审刑事案件。据悉,2013年7月1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店铺和仓库内查获标注有“BURBERRY”、“PRADA”、“COACH”商标的皮包共计2059个,并抓获朱某飞。经鉴定,上述皮包均为假冒商品,侵权价值共约人民币1243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一台及赃物2059个皮包,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某飞上诉称:店铺和仓库内查获的皮包不是自己销售,而是帮客户加工;朱某飞未参与网络销售;朱某飞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原审判决认定侵犯相关商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网络销售不应定罪量刑。庭上,检察员经过庭审最后发表检察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庭审结束休庭后,经过合议庭的讨论,审判长最后宣布:涉案侵权产品价值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择日开庭审理后再宣判。
信息时报记者 刘伟超 通讯员 安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