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伴随着各行各业“互联网+”行动的不断推进,新形势下的商业秩序应当以何为基础、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继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整整一周后,7月11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新秩序——暨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
在此次会议上,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政、产、学、研代表,就“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新秩序达成了“上海共识”,为新商业环境下政策、法律的不断创新指明了方向。
信息利用规则突破传统物权认识
此次各方代表就“互联网+”时代商业新秩序所达成的共识总共有十条,其中的第一条,便是提出“信息利用规则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秩序的基础”。
当前,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运行不断网络化,信息不仅成为商业的工具、市场的要素,而且成为交易的对象;数据资源正在向数据资产转换。
华东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高富平教授表示,数字资源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运营管理的核心,谁掌握数据谁就能够掌控市场,谁就能够管理市场,“所以如何对待数字资源成为了我们互联网商业时代基本的秩序”。
在“上海共识”中,与会专家指出,平衡和维护信息原权利人、信息再加工人、信息控制人的利益,构筑以信息使用权为核心的信息利用秩序,将成为信息社会特有的制度命题。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雷认为,这种以信息使用权为核心的信息利用秩序,摆脱了物权法研究在农耕时代、工业化时代对物权的认识水平,对于传统物权理论的向前发展,在学理上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新路径。
商务部条法司副处长马宇(博客,微博)驰对此表示,将信息利用和数据资源提到了“互联网+”时代商业秩序最重要的位置,这种思路同样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当中的主线,也是电子商务法区别于其他传统法律最重要的不同点。
“在‘互联网+’战略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源于我们对于数据的利用和占有,在不同主体之间出现了鸿沟或者不平等所造成的。”马宇驰说,“新时代的信息利用规则应当更具公平性和普惠性,来帮助协调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互联网+’和大数据真正造福所有群体。”
维护国家安全是商业新秩序底线
在以信息利用规则为基础、来构建“互联网+”时代商业新秩序的前提下,如何安全地利用信息,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7月1日,国家安全法正式通过。国家安全法的出台,让我国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上有了法律依据,也为“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新秩序的制定明确了应当遵守的底线。
而7月6日网络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也让人们看到了我国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以及未来规制方向。
“国家安全法对于网络安全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既需要互联网的正能量,繁荣、创新和发展商业,也需要扼制和消除其消极因素,维护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高富平说,“这是一条红线,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违反。”
但高富平也强调,国家对互联网安全的治理,都应建立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而不应该束缚商业自由和商业创新,“自由与规则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应当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各方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
监管部门要做到“三互”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技术特质,互联网在经济或商业中的应用意味着“产业融合”和“市场自由”。
在这样一个融合与自由成为主题的环境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也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才能契合新形势下商业新秩序构建的需要。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处长杨左涛指出,“互联网+”使商业环境重构、产业融合和再造,而未来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也需要政府强化对市场数据和信息的掌握以及分析,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互通合作,“现在政府部门之间如果再把控着自己那点数据,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搞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通,是肯定不行的。”
杨左涛建议,政府部门之间要做到“三互”:信息的互换、监管的互认、执管的互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肖平辉对此也谈到,建立适应“互联网+”商业特征的监管体制,需要“管放结合”:“针对风险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在市场准入和监管上要加强;而对于一般产品,则可以适当放开监管,让市场的手来自由调节。”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坚争教授表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有的传统市场演变成两个市场——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虚拟市场的出现,要求立法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思考现有的问题,树立新的思想和思维的出发点。
“‘互联网+’让产业更加融合,也会让政府先前设定的准入门槛变得毫无用处,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叫车服务的兴起,就是最好的例子。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找到‘互联网+’时代产业和市场竞争的新秩序,这将成为互联网+这个战略能否成功的关键。”高富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