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平台以“路怒族”打人事件为噱头发布商品广告,如有的商家借此宣传打人者同款短裤,表明“连续暴击装备”;有的宣传销售录像所用的行车记录仪;更有商家在广告中推销所谓的“操控灵活、超车别车强行变道毫无压力的挨打女司机同款轿车”等。
那么,以“路怒族”打人事件为噱头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吗?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可能会侵害当事人哪些合法权益?应如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有效监管?“路怒族”现象又应该如何有效治理?
以打人事件为噱头进行网络宣传
有违法律规定,依法应担责
网络广告也叫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络广告投放平台利用网站上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方法,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在营销中的地位和价值愈显重要。网络广告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展示产品特点和进行营销活动的主体,也成为继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路牌等广告后的第五种广告。对这一新型广告形式,我国将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第43、44条会有所规制。
此次“路怒族”当街暴打他人事件,双方是否均存在不文明驾驶行为尚且不论,单单是当街殴打他人就已然触犯我国《刑法》,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然而,不少商家以这种带有明显违法性的暴力犯罪为工具进行商业宣传,不仅突破了文明社会的道德底线,而且已经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9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以及含有暴力的内容。”商家借助广告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本无可厚非,但是借“路怒族”打人事件这种充满戾气和负能量的不法行为进行网络宣传,无形中传播了社会不良风气,损害了社会良好风尚,更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商家利用“路怒族”打人事件进行网络宣传还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具体而言:
第一,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经营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在广告宣传中采用如“连续暴击装备”“超车别车强行变道毫无压力”等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词语,致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普遍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
第二,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均明确公民享有隐私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路怒族”打人事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网络经营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即以此为噱头进行网络宣传,已然侵犯其隐私权。
综上,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路怒族”打人事件进行网络营销,违反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主(即网络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应根据《广告法》第57条、第63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因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广告规制
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前述法律法规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少之又少,尽管新修改的《广告法》中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但这几条规定仍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广告法》调整范围限于典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对于诸如在电子公告板、个人网站、虚拟社区、博客上发布的网络广告该由何种法律调整均未作出规定;如对于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也未作出规定;又如,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违法网络广告证据和管辖地也存在难以确定的问题,等等。
面对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广告规制的不足,我国亟须完善互联网广告发布及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扩大《广告法》调整对象的外延,不再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将多种多样的互联网广告纳入调整范围进行规制,明确禁止以类似“路怒族”打人事件为宣传手段发布广告。
第二,建议在《广告法》中设置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市场准入及网络平台备案制度,广告发布者应向网络平台提供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批文等文件,网络平台在收到前述文件后应向广告监管机关进行备案。对于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人自媒体平台可以作出警示、屏蔽、封号、删号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关移交非法信息,协助监管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就违法网络广告侵害他人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针对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形,建议在未来立法中设立证据保全机制,如建立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档案管理制度,由发布平台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档案化管理,并协同广告监管部门进行入档备案等。
治理“路怒症”,任重道远
时至今日,像“路怒族”这样的攻击性驾驶仍在大量增多,每年因此类违法驾驶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计其数,不仅造成了无谓的人身财产损失,更有不少家庭因此支离破碎。这种现象一方面折射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前国人心态浮躁、抢字当先、不甘落后、道德文明及理性缺失以及监管部门执法不力等种种现实。“路怒”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其根源在于公力治理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进行救济的严重滞后,而要根治“路怒症”,最终需要依靠法治的外力唤回理性,使得不当私力救济能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具体而言:
第一,就行政执法而言,执法人员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交管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诸如在道路上增加摄像摄录装置、交警24小时上路执法以及利用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创造性措施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处罚,从而约束驾驶人员依法文明驾驶。
第二,就社会监督而言,道路交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平台,对交通执法作出贡献的公民应给予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就公民自我约束而言,公民除了平时要加强驾驶规则以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行车时放慢速度,把安全行车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和义务之外,还应注重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形成文明行车、以礼待人的良好习惯,时刻秉持保护行人及弱势群体、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的文化意识。
此外,建议今后的驾校训练及驾驶考试中偏重对安全文明行车的训练与考核,如可以规定一旦学员连续两次没有通过此项考核即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获取驾驶资格,等等。
弗洛姆曾言:“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事实上,“路怒”现象其愤怒是表象,对规则的忽视、对生命的漠视,才是社会戾气的根源。当前我们需要在内因方面注重培养国人“尊重他人、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形成文明行车的良好习惯;外因方面通过法治的力量形成有效制度惩戒,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相信只要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齐头并进,定能促使我国公民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形成尊重生命的文化意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必将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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