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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19:15:3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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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吴学安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统筹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立法需求和现

吴学安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统筹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立法需求和现有法律在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空间主权。

此前,有报道称,《电子商务法》立法进展顺利,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系统的法律法规。据介绍,正在起草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商等内容。

近年来,电子商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而假货问题作为电商行业一直以来的顽疾和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创新的尴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资金监管、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用评价、交易保证金、虚假广告、投诉解决机制、垃圾广告等,亟需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予以规范。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网络自治的特点,重视电子交易的规律和特点,既解决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也要考虑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要借鉴国外互联网立法的先进经验,以战略眼光看待电商立法,提升电商立法层级和远瞻性,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犯罪等各个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交易平台也要担负起重要的责任,也要按照法律和规矩来办,也要讲诚信、讲信用,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网店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目前,对于电商的监控义务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就是电商平台应建立假货监控制度,但具体如何明确以及有无法律责任,都没有说明,约束力并不强。随着电子商务日新月异发展以及全国各地加强和创新电子商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好的做法需要得到及时总结并将之提炼上升为法律,同时对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应及时弥补。

通过加强立法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势在必行。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经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对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调研,目前已经起草完成了《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还初步确定了五项原则:一是保障各方权益;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三是电商企业行业自律;四是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五是鼓励创新发展。因为电子商务是跨时空、跨区域的新型商业模式,亟待对实践中现有的规范指导电子商务的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所以在电商立法中既不能太宏观,也不能把电商企业管得太死,主要应该是规范电子交易的主体和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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