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尚某在某连锁药店购买钙片1瓶,花费99元。经证实,该药品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免费健康热线电话400×××”实际拨打时需支付市话资费。经尚某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药厂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尚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连锁药店双倍退还198元。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某药店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在销售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为原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商品,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退货和赔偿义务。产品外包装上将实际拨打过程中需要支付市话资费的电话号码标注为免费健康热线的行为,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药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和平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