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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如何对专车市场进行引导?专车服务是否违法违规?保护乘车人安全等痛点如何更好解决?近日北京市交通管理相关部门约谈“滴滴专车”,交通部近日也组织了名为“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的会议,让互联网专车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再一次引发了关注。今天上午,“互联网+背景下专车治理与规范”研讨会举行,业界专家学者和民间代表一起探讨专车的发展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认为,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交通部“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的“专车新规”有两个重点,一个是专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第二个是专车平台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以及在服务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顾大松认为这个“专车新规”存在缺失,是“互联网-”而非“互联网+”。“互联网+”应是一种存量资源整合,发挥效果倍增作用,将互联网企业纳入有车承运人,需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实际上产生的是“互联网-”效果,即把互联网企业转入了出租汽车公司属性,实际上专车平台是一种“无车承运人”性质。另外,“专车新规”与国家的简政放权精神也不合,“新规”要求网络平台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主管部门是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就表示互联网企业需向每个城市申请许可,而2014年16号令实施近半年,尚无城市正式开展预约出租汽车许可工作。顾大松呼吁,要回到1月8日交通运输部肯定的“租赁汽车+代驾司机+网络平台”的“专车”创新道路上,推动专车创新的合作治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更是表示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专车的治理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出租汽车服务目前仅有国务院2004年原则决定,未依法及时制定行政法规或法律,存在程序缺陷。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研究院院长张国华觉得,现在不要纠结于车辆是黑是白,司机是黑是白,关键看服务,“你的服务是不是白的”,所有这些未来的东西都应该围绕着服务来设计。专车行业的发展也要跟国家的战略发展结合起来,要跟国家的信息城镇化结合在一起来发展。
孙文文 J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