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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条”想当证据不容易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16:07:3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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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越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凭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的证据类别,并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进一步列举了电子数据的种类,网上聊天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越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凭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的证据类别,并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进一步列举了电子数据的种类,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然而,作为网民,当你上网遇到纠纷,你知道该如何保留有效证据么?你知道哪些电子数据证据能被法院认可么……

6月4日至5日,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第一期培训暨电子数据公证研讨会上,针对电子证据的运用与收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等问题,有关专家就给到场的200多人上了一堂课。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指出,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成为信息世界中新的“证据之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海量性、无痕性、易变性、不易保存性等特征,使得人们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和认证上存在诸多困难。

今年2月,在上海开庭审理的首起微信证据案,其中争议的焦点,便是原告所提交的微信中照片借条的证明力。

本案中,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微信上的相关记录无法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因而其证明力大大降低。

“目前还没碰到任何一个电子数据的证据,在没有经过公证的情况下被法院所认可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俊武律师指出,电子数据的取证,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而在这一环节中,应当注意不损害原始数据、客观记录所有操作、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要求,避免遗漏重要取证环节、出现错误内容等问题。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电子数据保全服务商安存科技创始人徐敏表示,由于在现实中人们很难进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中调出原始数据,因而人们在对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在数据生成时便进行备份,并将相关数据提取到第三方服务器上进行保存以规避被篡改的风险,这样就可以明显提高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坦言,电子证据以令人惊讶的速度进入法庭,让法官、律师、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乃至公众都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一份得到法庭认可的有效电子证据,应当满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比如在真实性上,需要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作出判断结论;而至于合法性,则一方面需要电子证据以法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另一方面需要以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得。”蒋志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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