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互联网浪潮下,信息爆炸时代,电子数据量呈指数型增长。司法领域,从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从2012年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类型的详细规定,电子数据证据以惊人的速度进入公证、法庭,成为证据家族的新贵,让法官、律师、公证机构措手不及。面对新时期的新需求、新挑战,公证行业是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还是以开放融合之态,积极寻求变革?又有哪些跨界创新应用为公证处的变革带来了强大的助推?
2015年6月4日—5日,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第一期培训暨电子数据公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培训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中国互联网电子数据研究院(筹)承办,电子数据存管与证明首创者、领导者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培训会以“打破真实性壁垒 开辟电子数据公证新纪元”为主题,以“浪潮 变革”、“开放 融合”、“创新 应用”为主线,专门就新时期的电子数据公证创新进行了深入探讨。来自全国各地的公证处人员、法官代表、律师代表、互联网企业代表、电子数据领域专家学者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现状:电子数据以惊人速度和数量出现 作用和重要性日益突出
大数据时代,用数据说话。Berkeley大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所有信息数据采用纸质存储媒介的占0.03%,采用胶片存储媒介的占7.75%,而采用电子存储媒介的占92.22%,其中绝大部分从不打印。培训现场,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为我们展示了中国的互联网应用现状:截止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达5.57亿,光纤到户家庭是7000万户,4G用户突破9000万,IPTV用户达到3340万,8M及以上宽带用户比例达到38.9%。此外,我们来看看互联网上一天产生的电子数据量:一天之中,互联网产生的全部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发出的邮件有2940亿封之多,相当于美国两年的纸质信件数量。发出的社区帖子达200万个,相当于《时代》杂志770年的文字量。
人们通过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进行即时聊天,开展在线交易,越来越多的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电子数据,正以我们想不到的惊人速度,爆发式增长,并深入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依赖电子数据证据定纷止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知产法网主编,有着多年法官和律师服务经验的蒋志培教授告诉记者:“电子数据证据首先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案件中展开,后来大量商事案件当中也浮现出来,应用领域越来越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周俊武则表示,文化娱乐行业中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如微博微信上对明星的诽谤造谣等言论,也涉及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在公证行业,保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成为了各地公证机构这几年的主要业务品种,我们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原主任,北京市公证协会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吴凤友先生处了解到,为了提高公证机构在互联网领域的服务技能和水平,中国公证协会就保全证据先后出台过三个指导意见,其中一个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可见其重视程度之高。
传统公证模式:取证难 存证难 真实性认定难
正因为电子数据如此重要,我国立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那么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答案是否定的。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要将现实世界中的电子数据转化为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证据”,任重而道远。
这是由电子数据的特性所决定的。
基于多年的深厚理论积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指出:“与其它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证据有着海量、脆弱、易变易改、不易保存原始数据等特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徐家力也表示:“电子数据证据是高科技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大潮下的产物,它很容易消失也很容易被篡改”。
电子数据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的取证存证难,真实性审查认定更难。
现场专家为我们展示了几个典型案例。
此前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周俊武律师,目前也涉足文化娱乐行业,周律师说,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的行业,它与互联网、与电子数据息息相关。闹得沸沸扬扬的刘强东奶茶妹妹维权案,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有一个叫王伟的网友,在微博上发表了一些不实的言论,其中包括说到奶茶妹妹父亲涉及到贪污腐化的问题。在这个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当中,问题就出现了,当时微博发出应该是在春节以后,发现有这个微博出现了,而且媒体的传播速度非常之快。奶茶也罢,刘强东也罢,都希望尽快做微博内容公证,但是春节期间,公证处正好在休息,就没有取到这个微博。等放假以后再去取证,王伟已经把这个微博删掉了。
周律师表示:“微博这个源头的文章被删除了,没有了,对于我们后期诉讼过程,带来很大的挑战。类似这样,取证碰到难题的案例还有很多。这是我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大拦路虎”。
即使幸运的取得了证据,如何保存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确保其不会被篡改、损毁,也是一大问题。
2015年2月,上海首起微信证据案。争议的焦点是,微信借条是否具有真实性。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两被告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原告方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同时,提供汇款回执单注明汇款用途为借款。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以保证被告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同时,被告反驳道:客户汇款回执单用途是原告自行填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示,对记载有借条的微信照片真实性存在异议。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前往深圳、珠海等多个公证处,欲对微信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处均因无法对微信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表示无法操作。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微信证据为什么没有被法院采信,为什么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主体认定难,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2、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3、甄别手段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彭新桥,基于长期的办案经验,得出很多商业秘密案件,之所以胜诉率不高,原因主要在于“证据保全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固定证据的手段相对比较少”。
为此,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这类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很多公民都选择了对其进行公证的方式来进行固定和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叶欢江说,越来越多的客户希望对“聊天记录、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据福州市公证处主任黄桂平介绍说,近年来到公证处做电子数据公证的人呈井喷式增长,每年同比上升50%。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也表示,现在市民的证据保全意识越来越强了,近年来每年办理的电子邮件保全公证数量均在200件左右。
然而,面对电子数据证据这一新贵,众多公证处也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保全证据公证都是现场取证的方式,比如说现场的录音、拍照、摄像等,它取证的过程,或者说原始证据产生的过程,都是在公证员的监督和见证之下进行的,原始证据的取得是被公证员证明的。但是现在进入了全民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证据对公证的要求不是那样的,电子数据证据产生的时候,当事人收发电子邮件的时候,进行QQ微信聊天的时候,在淘宝上进行购物交易的时候,公证员是不可能在现场的。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会陷入两难,做还是不做。做,则对真实性没办法进行负责,不做,当事人的需求无法满足,长此以往,等于直接放弃电子数据证据这块业务。
很多公证处只能退而求其次,退守到公证处能看到的,比如证明这段录音存在于当事人的手机里,这封电子邮件呈现在面前的电脑中,对于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无从下手。
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徐家力经常跟公证处打交道,他说:“在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公证处要取得电子数据证据,感觉比较难。此外,传统公证模式的周期比较长,尤其是碰到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公证侵权信息,时间一耽搁,信息可能很快就被删除了,更别说公证了”。
创新公证模式:借力互联网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数据 更真实、便捷、高效
信息化建设是公证行业的大势所趋,但无论信息化建设到何种程度,都离不开3点:1、保证客观真实性。2、便捷。3、高效。
培训会现场,全国各地的公证处汇聚一堂,就新时期的创新公证模式展开了激烈讨论。记者留意到,无论是北方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还是南方的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还是中部地区的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他们都选择了与互联网企业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合作。
我们了解到,安存科技是电子数据存管与证明的首创者,2008年创立至今,专注于证明虚拟世界的真实性,目前已经跟全国28个省(市、区)100多个地区的公证处建立了合作。针对不同的电子数据类型,安存科技研发了相应的产品,包括保全通话录音的安存语录,保全电子邮件的公正邮,专注于版权保护、侵权取证的无忧保全,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一站式保全的无忧存证等。
那么,安存科技的电子数据保全系统其实现原理到底如何?其为电子数据公证带来了哪些变革?我们就此专访了安存科技创始人,首席构架师徐敏(花名:玄奘)。
玄奘告诉我们,基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和传统取证存证公证模式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所带来的瑕疵问题,安存创造性地创造了一个“金融安全级别的全数据生命周期电子数据存管与证明体系"。从数据的生成和创建—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数据的取得,全方位确保所保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第一步:数据生成和创建阶段。安存科技在数据生成和创建的时候就实行了实时完整性同步备份,在第一时间、最短的时间解决了证据固化和保存。从证据学角度来说,事先取得的证据和事后取得的证据,前者的效力大于后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的效力递减。
第二步:数据传输和存储阶段。传输过程当中采用最高级别的加密传输保护,国家密码局486位密码器加密、公安部完整性鉴别,证明这边的数据同步到那边的数据是完整的。分布式云存储隔离和安全防护保障,确保保全的数据的私密性、安全性。
第三步:数据取得阶段。安存为公证处建立了专用独立的公证取证VPN通道,让公证机关直接进入数据库后台调取已备份保全的电子数据。公证机关是法定的中立机关,跟这个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他具有最高的权威身份。当事人如需申请公证,可直接递交数据资料的提取码给公证机关,公证机关拿到这个提取码进入专用通道,提取已经备份保全的电子数据,提取出来以后,依法制作公证书。当事人拿着这个公证书交给法庭,就解决了电子数据公证呈现以及证据归档的问题。
简而言之,安存科技以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身份,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供用户使用,实现用户电子数据取证的自主化、事前化和标准化,解决电子数据取证困难、成本高的问题。
虽然原始电子数据证据产生的时候,公证员不在场,但是可以用一种客观的技术的方式,使这个证据客观化、固定化,并且将来可以得到追溯、验证。这就是安存在做的事情。
现场的公证处、律师、法官在听了安存的解决方案后,都纷纷表示,安存为整个司法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打造了一个诚信的生态圈。周俊武律师说,此前在微博上发表对奶茶妹妹不利言论的王伟,在律师提起诉讼后,曾经主动打电话,表达和解意向,并且在电话里其实已经承认了消息是不实的。“大家都知道这个消息肯定是不实的,如果有电话录音,我应该把它录下来。但是根据诉讼规则,我这样的录音,对方肯定会反驳的,无论是从主体的角度,还是内容的角度,都可以反驳的。我想,如果有安存语录的话,这个问题可能可以很快得到解决。”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吴春黎律师告诉记者:“传统的模式,当事人没有目的、没有意识、自然而然产生电子数据,等到纠纷发生之后,事后再去往前追溯,去取得这个证据,非常难。安存公司创新的地方,在于它用技术的手段,延伸到了存证环节。而且存证的整个环节是依据法律的证据规则来进行设计的”。
结语: 推进电子数据公证的发展,绝不是一个行业能够完成的工作,需要有关各方齐心协力。对公众而言,需要树立并强化保存电子数据的意识,保存好原始证据,以增强电子证据的效力。律师和公证机关需要不断提高办理电子数据案件、开展电子数据公证的能力和水平,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立法上,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提取、保全、认定、公证各类电子数据的相关细则,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培训结束后,参与人员表示收获良多,希望研究院能够多举办类似的跨界交流会议,共同开辟电子数据公证新纪元。
来源:http://money.china.com/fin/sxy/201506/09/2157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