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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国八条“放水养鱼”-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13:35:40]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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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欧阳日辉电商征税问题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头上。目前,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B2B、B2C、C2C三种,针对垂直型电商和电商中企业用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早已开征,没有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欧阳日辉

电商征税问题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电子商务企业的头上。目前,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B2B、B2C、C2C三种,针对垂直型电商和电商中企业用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早已开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是海量的C2C网店。

2015年4月份起,北京、上海、江苏、深圳等地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有爆料说税务系统将与天猫系统对接,以天猫数据为基数加强税收监控。电子商务究竟征不征税?该如何征收?如何监管?这些问题再次引起了热议。

多予少取是当前电商发展政策主旋律

靴子终于落地。5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要求税务部门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勒令“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紧接着,5月7日国务院24号文出台,给中小卖家、个人网店吃了一颗“定心丸”。《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简称电商国八条)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

电商“国八条”要求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电子商务的“合理降税减负”问题,“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根据总体部署,关于电商的税收问题“2015年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电商或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由于机械地执行相关规定,认为佣金收入(服务费)不属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导致相当一部分依托互联网高新技术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比如,焦点科技(002315,股吧)旗下全资子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旗下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平台(xyz.cn),是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创新型B2C电子商务平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公司其他方面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但是由于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企业的收入为佣金收入,佣金收入这种服务费不属于“服务收入”,导致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遇到困难。

同样的情况在很多类似企业发生,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和软件服务提供增值服务呈现“免费”的现象,是这个时代的象征,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提供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的具有高技术性质的企业,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互联网+时代,需要重新定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不以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获得的收入或有形的高新技术产品等条件作为约束,应以企业的业务形态来认定。因此,笔者认为,电商“国八条”让这些企业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电商征税重点:加快推进“营改增”

第三方支付业务于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范围,税率为6%。由于业务成本主要来自于银行,但银行业至今未进行“营改增”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所以,支付机构目前无法从银行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就无法实现增值税差额纳税,支付机构都会因营转增而造成税负增加。

如果税务部门允许支付机构以银行实际扣费金额按6%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支付机构协调相关银行出具有效的纸质收费凭证,支付机构的增值税税负将由目前的6%下降到3%或更低,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是非常有效的扶持,将促使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更快速增长、推出更多的电子支付创新产品。

税务部门将钢铁电商的税负率定为钢贸行业的平均值,即千分之二。钢铁行业电子商务业务与传统钢铁贸易业务相比有极大的不同,电子商务业务售价低,利润率低。如果微利的电商与传统贸易商执行同样的税负率,那么电商的损失就极大。

以找钢网2013年12月的营业收入3亿元为例来计算,按照千分之二的固定税负率应缴纳税金为60万元;如果明确钢铁行业电商适用增值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来计算,进销差价为18万元,应纳税额仅为3万余元。税负改革以后,钢铁电商行业税收负担大大减轻,这将极大地促进钢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此外,旅游、酒店等行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部分旅游、酒店服务企业无法抵扣代定机票、酒店之外的合理支出增值税。

目标是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业务发展的前期,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需要巨大的投资进行网络的扩张和客户忠诚度的建立和维持,电子商务公司很难做到短时间之内盈利,很难缴出跟传统行业相当的税收。

征税问题实际上是传统商业模式与电子商务之间矛盾的集中爆发点,也暴露出监管层缺乏创新精神。目前我国主流电子商务企业都按章纳税,“漏税”争议主要针对电商平台上的C2C网商(个人卖家),而96%的个人卖家月销售额在国家起征点以下。如果对C2C网商严格征税,虽然得到了当期税收和名义上的“公平”,但同时可能扼杀无数中小创业者的梦想和诞生“中国乔布斯”的机会。

从国际经验来看,电子商务属于技术密集、研发投入大、风险较高的产业,往往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来予以扶持。美国早在1998年就出台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法案,50个州中有41个州对网络服务商免征销售税、使用税;45个州对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征收1%的消费税、使用税(远远低于常规4%以上的商品销售税),正是这种“不干涉方针”在数字时代的黎明“给美国带来了历史上最重要的变革”。尽管美国参议院于2013年5月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州外销售低于100万美元的网店将被豁免),但中美两国商业环境和发展阶段截然不同,我国仍应从国情出发来审视和制定电商产业税收政策。

正如4月1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说,“如果一个新事物刚刚出现,还没完全弄懂它,就要管、要去规范,很可能就把它扼杀了。”对于“未知远大于已知、未来空间无限”的电子商务,政府宜在管住“底线”的同时多予少取、放水养鱼,培育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为参天大树。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向谁征税和征多少税、制定怎样的产业政策时,都应当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主要考量,在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合理方案。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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